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彭喜有、李音儀、蔡盈貞
- 法定代理人辛忠道
- 原告成選麗
- 被告王宏源、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附民原告 成選麗 附民被告 王宏源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被告王宏源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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