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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卓穎毓李俊彬莊玉熙

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律師
被告
蔡燕章
被告
陳鼎濬
被告
陳銘豐
被告
陳豐銘
被告
嚴之勤
被告
林進旺
被告
林政緯
被告
林政輝
被告
張進順
被告
袁倫茂
被告
謝晨喆
被告
謝明倫
被告
劉泰銘
被告
李韋毅
被告
何承愷
被告
謝智超
被告
楊登翔
被告
英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媗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被告
方揚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寶傑
宗德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禾守

陳道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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