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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69號

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嘉臨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京采及圖」商標之光碟片共壹仟貳佰貳拾伍片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46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京采及圖 」商標之光碟片共1225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46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京采及圖 」商標之光碟片共1225片,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新東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商標註冊證、商品侵害鑑定報告存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至被告之犯罪所得3000元,亦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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