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蔡奇秀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鑫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鑫威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鑫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而為本案犯行,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經告訴人取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告訴人警詢筆錄附卷足參(警卷第9、27頁),自毋須再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534號
  被   告 陳鑫威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居苗栗縣○○鎮○○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鑫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7月11日0時30
    分,在臺南市○○區○○里○○00○00號旁車庫,見賴育欽停放該
    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上鑰匙未拔,即以徒手竊取前
    揭機車1台得手。嗣經賴育欽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
    上情。
二、案經賴育欽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鑫威於警詢之自白。
(二)告訴人賴育欽於警詢之供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上開機車失竊
      時序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易佩函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5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