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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陳淑勤

  • 被告
    洪儷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儷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1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儷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和解書2份(本院卷第15頁、 第17頁)為證據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儷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於不同時、地為本案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 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曾因竊盜案件遭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詎其不知悔改 ,又再度為本案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展現誠意與被害人和解,有和解書2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犯罪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所竊財物價值 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又被告已與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有 和解書2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足認犯罪 所得業已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就犯罪所得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670號被   告 洪儷月 女 ○○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儷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竊盜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9時45分至20時10分,在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寶雅百貨西門店,以徒手竊取該店所有之撒隆巴斯直貼肩頸用6片裝1包、撒隆巴斯直貼腰背用4片裝1包、小林安摩樂溫熱敷貼片1包、拖鞋1雙、雙肩背袋1個 、安全帽1頂、御茶園每朝健康綠茶1瓶、聯華萬歲牌杏仁小魚1包、便利貼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555元)、 機車手把套1雙得手。 (二)於同日20時17分至20時24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西門店,以徒手竊取該店店員王郁雯所管領之梨子1顆、光泉牛奶1罐、蔬菜1包、口罩1盒(總價值332元)得手。 嗣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專員江德模、全聯西門店王郁雯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郁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儷月於警詢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江德模、告訴人王郁雯於警詢之供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之商品明細、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監視錄影檔案光碟。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易佩函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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