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解金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金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解金平因犯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