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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蕭雅毓陳威龍黃鏡芳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郭再欽
選任辯護人
王嘉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宏儒律師
被告
馬祖慰
選任辯護人
陳寶華律師
被告
林富順
選任辯護人
邱循真律師
被告
魏如筠
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育錚律師
被告
達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宗錦
兼代表人
共同 選 任
辯護人
陳世勳律師
被告
王調群
選任辯護人
柯佾婷律師
被告
賴榮添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
被告
陳素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3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5時宣判,但115年6月26日適逢豪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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