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郭再欽
- 選任辯護人
- 王嘉豪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清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魏宏儒律師
- 被告
- 馬祖慰
- 選任辯護人
- 陳寶華律師
- 被告
- 林富順
- 選任辯護人
- 邱循真律師
- 被告
- 魏如筠
- 選任辯護人
- 蔡宜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育錚律師
- 被告
- 達昕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宗錦
- 兼代表人
- 共同 選 任
- 辯護人
- 陳世勳律師
- 被告
- 王調群
- 選任辯護人
- 柯佾婷律師
- 被告
- 賴榮添
- 選任辯護人
- 黃冠霖律師
- 被告
- 陳素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3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5時宣判,但115年6月26日適逢豪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雅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