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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3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奇秀林欣玲陳碧玉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金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721、8499號、110年度偵字第9062、9063、16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鄭金昌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秀玲及鄭金昌均係吉祥環保工程行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前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以每車次新臺幣8,000元或9,000元不等之費用,接受不詳客戶委託後,由郭秀玲及鄭金昌調度員工王榮裕駕駛車號000-0000抓斗車、楊青恩駕駛車號000-0000抓斗車、蘇志能駕駛車號000-0000抓斗車及鄭金瑞(108年8月之後)駕駛車號000-0000抓斗車,赴不詳之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將廢棄棧板或拆屋裝潢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對面空地暫放,待堆置達一定數量後,再由王榮裕(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楊青恩(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或蘇志能(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其中1人,聯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陸鼎智清除之車次(通常為1-4車次)、清除內容物(包括「板仔(指一般事業廢棄物D-0799之廢木材混合物)」、「棧板(指代碼D-0701之廢木材棧板)」、「樹仔」或「草仔」等)及預定抵達之時間(通常為翌日清晨),陸鼎智即聯絡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員工張國男,告知吉祥工程行所屬車輛將入場之時間,嗣由王榮裕、楊青恩、蘇志能及鄭金瑞分別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設置於關廟區五甲段、深坑子段之非法堆置場丟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執行通訊監察及架設監視設備之蒐證期間,總計清除229車次。因認被告鄭金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罪嫌等語(楊青恩、蘇志能、鄭金瑞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郭秀玲、王榮裕涉案部分本院另以簡式判決為之)。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鄭金昌業於112年5月28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19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就被告鄭金昌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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