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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李音儀
  •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 被告
    楠大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楠大工程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代 表 人 陳俊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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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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