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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彭喜有洪士傑蔡盈貞

附民原告 林福財

林建志

林佳蓉

前列林福財、林建志、林佳蓉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楊茗澤
訴訟代理人
高心慧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瑾
訴訟代理人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醫訴字第2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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