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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孫淑玉周紹武李俊彬

原告
吳博宇
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
被告
光兆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號地下0層之0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蔡建程
被告
蔣世傑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陸緯聰 住○○市○○區○○街00號

翁明收

蕭博嚴

林冠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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