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93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盧鳳田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蔡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蔡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蔡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於本件所檢測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其明知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無視於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幸未肇事,然已造成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險,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衡被告之素行(被告曾於民國110年間犯酒後駕車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以下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745號
  被   告 林蔡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蔡興於民國111年7月8日凌晨1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
    0號居所,食用內含米酒之泡麵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上午8時30分
    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
    東區凱旋路行駛,欲前往臺南市東區裕豐街購物。嗣林蔡興
    行經臺南市○區○○路00號前,因行車左右搖晃且車速緩慢為
    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乃於111年7月8日上午9時10
    分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蔡興對於前開時、地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被告酒
    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許 華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93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