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邱翁秀燕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劉安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 邱翁秀燕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附民被告 劉安成 陳俊男即宏燿金屬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