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涵寧、莊文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許涵寧 被 告 莊文良 原鋒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青 上列被告莊文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59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