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梁淑美、陳品謙、鄭文祺
- 當事人沈盟智、王勇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沈盟智 被 告 王勇力 金榮計程車 青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青松車行) 法定代理人 李虹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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