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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梁淑美陳品謙鄭文祺

  • 當事人
    沈盟智王勇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沈盟智 被 告 王勇力 金榮計程車 青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青松車行) 法定代理人 李虹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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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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