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柳梅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李柳梅碧住○○市○○區○○路0段000號 李月琴 李惠娟 李惠雅 李惠滿 李家慶 被 告 康家漢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