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郭麗貞
- 原告
- 黃國峻
- 原告
- 黃啓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葛光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思評律師
- 被告
- 黃意強
- 被告
-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民國00年0月0日生)
- 代表人
- 張宏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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