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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鄭燕璘郭瓊徽陳碧玉

原告
郭麗貞
原告
黃國峻
原告
黃啓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思評律師
被告
黃意強
被告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民國00年0月0日生)
代表人
張宏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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