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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振謙茆怡文鄭銘仁

原告
沈譽翃
法定代理人
沈東仁
送達代收人
謝雅慧
原告
李美玉
送達代收人
謝雅慧
被告
李國豪
德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崇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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