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鄭素蘭、林俊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附 民原 告 鄭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附 民被 告 林俊成 古都設計整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添發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55號(即111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