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佳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1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0.04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佳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057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044公克),有該院111年1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1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該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