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6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碧玉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東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貳零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東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中員警分別於㈠民國107年8月25日下午2時14分許,在臺南市北區小東路與前鋒路口,扣得第ㄧ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6公克);㈡107年9月17日下午7時5分許,在臺南市北區小東路與長榮路4段路口,扣得第ㄧ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5公克)等物,經送鑑定之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足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11年11月2日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被告於107年8月25日下午2時14分許,在臺南市北區小東路與前鋒路口,扣得第ㄧ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6公克),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5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111聲沒937號卷第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㈢被告於107年9月17日下午7時5分許,在臺南市北區小東路與長榮路4段路口,扣得第ㄧ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5公克),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0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8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111聲沒937號卷第1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㈣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包(驗餘淨重共0.201公克),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共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