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郁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賭博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郁菱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郁菱前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甫於109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一)於上開緩刑期前即108年5月8日至108年8月18日,故意犯賭博罪,經本院於110年6月8日以109年度原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緩刑期內即110年7月22日確定;(二)於上開緩刑期內即111年4月中旬起至111年5月21日止,故意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易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於緩刑期內即111年9月12日確定。據此,已合乎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甫於109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即111年4月中旬起至111年5月21日止,故意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易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於緩刑期內即111年9月12日確定等事實,有上揭判決書3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一節,洵堪認定。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論罪科刑後,竟不知自我警惕,猶於緩刑期內再次犯賭博案件而遭判刑確定,顯見其於緩刑期內不知真切悛悔,其主觀上顯現相當惡性及反社會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日即111年9月12日確定後6個月內之111年10月7日,向受刑人住所地之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