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元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元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5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 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參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5063號被 告 林元章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元章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因向超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超皇公司)購買商品,而取得超皇公司設計主管詹昇寰所提 供之「找錢神器」圖片攝影著作多張供上架使用,詎林元章未經超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不詳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其所經營之力揚國際商行及OO區OOO街OO 巷OO弄O號住處,利用PhotoShop軟體進行美術編輯,再刊登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OOOOO」及「OOOOOOOOO」中,侵害超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超皇公司於110年7月30日發現上開蝦皮帳號中各有14張及13張侵權圖片,乃於同年8月6日報警循線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超皇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林元章之供述 待證事實:坦承就廠商所提供之圖片進行編輯,再刊登在蝦皮拍賣網站之事實,惟辯稱:我所刊登的商品圖片都是由我自己編輯,圖片內的照片也都是我 付費取得,我不認為我有侵權等語。 ㈡告訴代理人詹昇寰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指訴全部犯罪事實,並表示雖有提圖片供被告商品上架使用,惟並未授權被告得進行編輯。 ㈢攝影與著作權聲明書1份 待證事實:本件圖片之著作人為告訴代理人詹昇寰,惟著作財產權歸超皇公司所有。 ㈣公證文件1份 待證事實: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OOOOO」及「OOOOOOOOO」中所刊登之圖片。 ㈤盜用圖說明1份 待證事實:被告盜用告訴人公司圖片之說明。 ㈥佐證資料1份 待證事實:告訴代理人詹昇寰所拍攝著作之原圖。 二、被告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編輯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