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元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5063號
被 告 林元章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元章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因向超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超皇公司)購買商品,而取得超皇公司設計主管詹昇寰所提
供之「找錢神器」圖片攝影著作多張供上架使用,詎林元章
未經超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不詳時間,在臺南市
○○區○○○路0段00號其所經營之力揚國際商行及OO區OOO街OO
巷OO弄O號住處,利用PhotoShop軟體進行美術編輯,再刊登
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OOOOO」及「OOOOOOOOO」中,侵害超
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超皇公司於110年7月30日發現上
開蝦皮帳號中各有14張及13張侵權圖片,乃於同年8月6日報
警循線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超皇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林元章之供述
待證事實:坦承就廠商所提供之圖片進行編輯,再刊登在蝦
皮拍賣網站之事實,惟辯稱:我所刊登的商品圖
片都是由我自己編輯,圖片內的照片也都是我
付費取得,我不認為我有侵權等語。
㈡告訴代理人詹昇寰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指訴全部犯罪事實,並表示雖有提圖片供被告商
品上架使用,惟並未授權被告得進行編輯。
㈢攝影與著作權聲明書1份
待證事實:本件圖片之著作人為告訴代理人詹昇寰,惟著作
財產權歸超皇公司所有。
㈣公證文件1份
待證事實: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OOOOO」及「OOOOOOO
OO」中所刊登之圖片。
㈤盜用圖說明1份
待證事實:被告盜用告訴人公司圖片之說明。
㈥佐證資料1份
待證事實:告訴代理人詹昇寰所拍攝著作之原圖。
二、被告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編輯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