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美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年1月間起至110年1月20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在露天拍賣網站上陳列並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侵害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業已與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達成和解,賠償上開被害人所受損失,並獲上開被害人諒解,有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 坦承犯行,表示知錯,並與上開被害人即商標權之代理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失,獲得諒解,諒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件)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塑膠飾品 705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2 仿冒hello kitty金屬飾品 134 同上 同上 3 仿冒櫻桃小丸子飾品 41(含警方購證2件)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359號被 告 黃美菁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0鄰○○路 ○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美菁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及其商標圖樣字樣,係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使用權,登記使用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商品所屬商品類別,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詎明知其透過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向向一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賣家,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間起至110年1月20日止,在其位於臺南市○○ 區○○路○段000巷00號住處,以手機上網連結網際網路後,至 「露天拍賣」(賣場名稱「心之芳手作工坊」)使用註冊名稱「judy00000000」刊登販賣印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因而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員警在網際網路巡邏發覺上情,出於追緝犯罪之意,以佯裝買家方式下標購買之仿冒櫻桃小丸子飾品1個,並於109年10月29日依黃美菁所提供之付款方式付款新臺幣(下同)158元(含運費),黃美菁則以中華郵政郵 局便利包寄送方式交付上開商品,經警將上開商品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復於110年1月20日下午2時許, 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美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警卷第1-3頁,110偵25359卷第17-19頁),且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5、6-7、8、9頁)、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露天拍賣暱稱「judy00000000」申請人資料(警卷第10-19、23-25頁)、員警下標購物之商品訂單擷取相片、中華郵政繳費明細表、郵局便利包外包裝(警卷第20-21、22、26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警卷第35頁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警卷第36頁)、「H ELLO KITTY」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37-47頁)、萬國 法律事務所侵權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警卷第48頁)、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警卷第27頁)、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警卷第28-31頁)、櫻桃小丸子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32-3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 ㈠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㈡沒收:扣案之仿冒商標之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檢 察 官 劉修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鍾麗美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件)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公司 鑑定結果 1 仿冒「HELLO KITTY」塑膠飾品 705件 00000000(類別026) (警卷第43頁)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 (警卷第35頁) 2.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 (警卷第36頁) 3.「HELLO KITTY」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警卷第37-47頁) 4.萬國法律事務所 侵權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警卷第48頁) 2 仿冒「HELLO KITTY」金屬飾品 134件 00000000(類別026) (警卷第43頁)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3 櫻桃小丸子飾品 39件 00000000(類別014) (警卷第32-33頁)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1.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警卷第27頁) 2.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 (警卷第28-31頁) 3.櫻桃小丸子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警卷第32-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