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梁宏志、鄭育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宏志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被 告 鄭育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育宗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111年度智易字 第9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