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宏志
- 訴訟代理人
- 凃成樞律師
- 被告
- 鄭育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育宗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9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