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周宛瑩
- 被告林姵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姵蓁 選任辯護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33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姵蓁犯業務侵占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第1至2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於103間至109年10月間某日」,應更正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係該條文原定而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提高30倍之罰金數額,予以換算後明定,該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新法規定即可。 三、核被告所為: (一)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上開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四)所為,時間、地點關係密接,侵害法益同一,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反覆為之,各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四)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則係以一輸入不實資料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 (五)被告所犯上開四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會計,竟侵占貨品與顧客交付之款項,又偽簽前經理吳秀娟之姓名於產品領用確認書上,復於電腦內輸入不實購買內容,以調整存貨與帳面資料,違背誠信及職業操守,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侵占之貨品,業經告訴人收回,侵占顧客款項部分,亦已歸還新臺幣(下同)18萬6792元,所餘8334元,被告當庭表示有攜帶10萬現金到庭,有意當場歸還,然因就全案賠償金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共識,未為告訴人所接受,兼衡被告素行尚佳,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衡酌所犯各罪之罪質、時間、侵害之法益等刑罰累加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被告侵占顧客交付之款項中,尚有8334元未歸還告訴人,核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3303號被 告 林姵蓁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號之O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姵蓁自民國99年8月16日起,在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媚登峰公司)任職,並於101年8月1日起,擔任 媚登峰公司新營店之會計,負責登打會員購買、付款及領用商品等資訊,並提領商品交予顧客,為執行業務之人。 (一)林姵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3年間起至109年10月間某日止,在臺南市○○區○○路00號媚 登峰公司新營店,拿取附表一所示物品後挪作己用,以此法將之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媚登峰公司。 (二)林姵蓁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之犯意,於103年間至109年10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號媚登峰公司新營店,於電腦系統內輸入會員吳 秀娟購買附表二所示商品,以此法調整公司存貨數量與帳面資料相符,足生損害於吳秀娟及媚登峰公司。 (三)林姵蓁於108年11月1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號媚登 峰公司新營店,收取會員蔡蓮香交付之信用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萬5126元(18萬6792元+8334元=19萬5126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之挪作他用,以此法侵占入己。 (四)林姵蓁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0號媚登峰公司新營店,先在產品領用確 認書上偽簽「吳秀娟」署名,再持之交予媚登峰公司收執,以此法調整公司存貨數量與帳面資料相符,足生損害於吳秀娟及媚登峰公司。 二、案經媚登峰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項 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林姵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坦承侵占附表一所示物品之事實。 ㈡證明被告坦承為調整公司存貨數量與帳面資料相符,故輸入附表二所示不實資料之事實。 ㈢證明被告坦承侵占蔡蓮香所交付19萬5126元款項之事實。 ㈣證明被告坦承為調整公司存貨數量與帳面資料相符,故在產品領用確認書上偽簽「吳秀娟」署名之事實。 2 被害人吳秀娟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原為公司新營店經理,於106年6月15日離開新營店,且其未授權被告在產品領用確認書上簽名之事實。 3 證人劉虹妤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與被告一同租屋,且被告曾將公司產品帶回租屋處使用之事實。 4 產品照片3張(告證2、3、4) 證明被告將附表一所示物品帶回租屋處、儲藏室、婆家使用,有侵占物品之事實。 5 營業分店人員聘僱合約書1張 證明被告為告訴人媚登峰公司員工之事實。 6 告訴人媚登峰公司提出之電腦表單資料1紙(告證7) 證明被告於電腦系統內輸入會員吳秀娟購買附表二所示商品,以此法調整公司存貨數量與帳面資料相符之事實。 7 切結書1張(告證9)、LINE對話照片1張(告證14) 證明被告坦承侵占客戶蔡蓮香款項共19萬5126元,並已交還18萬6792元之事實。 8 產品領用確認書20張(告證21,其中告證10部分與告證21重複) 證明被告偽簽被害人吳秀娟署名之事實。 二、背信罪之成立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為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若因處理他人事務而將持有他人之物侵占,縱亦違背任務,除成立侵占罪外,不另成立背信罪(最高法院77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刑事判決意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罪嫌。被告侵占附表一所示物品、輸入吳秀娟購買附表二所示商品及偽造附表三吳秀娟署名之行為,均係於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份,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又被告所涉2個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背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被告侵占客戶蔡蓮香款項尚有8334元未返還,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第339條之3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犯 嫌。然查,告訴人媚登峰公司雖認被告有侵占告證5、6、7 、8、11、15、16之商品,惟依被告所述,其本有領用沙貨 供客戶使用之權利,且告訴人並未提供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將告證5、6、7、8、11、15、16之商品挪作己用之舉,自難認被告有何業務侵占犯行,又依告訴人所述,被告擔任公司會計職務,其提領商品時需經會計於系統登載提領資訊,並印出產品提領單確認提領商品名稱、數量後,再經會員簽名,足認被告具有自己之帳號、密碼可供登入公司電腦系統,縱被告將不實事項登載於電腦內,亦難認被告係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核與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構成要件 不符,自難逕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檢察官 徐 書 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甘 東 民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規格 數量 備註 1 活力肌密營養素 1.8g X 4支 2盒 12樓租屋處 2 Thalasso海洋再造按摩霜 500ml 1罐 3 肌密撫紋菁華液 2ml X 7 1套 4 保濕生物纖維面膜 25ml 18片 5 芙洛媚膠囊 60顆 1盒 6 下纖勻M膠囊 30顆 1盒 7 擴香-柑橘香 80ml 3瓶 8 舒樂敏10次方激活菌膠囊 500毫克 X 50份 1盒 9 植萃養顏緊緻霜 50ml 3瓶 10 藻健康蝦紅素膠囊食品-第二代 40顆 4盒 11 上美形S膠囊 30顆 3盒 12 檸檬 10ml 1瓶 13 香橙 10ml 4瓶 14 醒目薰衣草 10ml 6瓶 15 捷白極淨潔顏慕斯 200ml 1瓶 16 植萃-提拉精華油 100ml 1瓶 17 植萃三合一柔膚慕斯 200ml 1罐 18 肌密撫紋霜 150ml 1瓶 19 365禦顏深層潔膚液 100ml 1瓶 20 新海洋能量身體再造霜 250ml 3罐 21 五月花抽取衛生紙110抽 110抽 13包 22 芙洛媚膠囊 60顆 2盒 1樓儲藏室 23 肌密撫紋滋養霜 50ml 1瓶 24 365禦顏再生精華乳霜 50ml 1罐 25 365禦顏營養肌齡乳霜 50ml 1罐 26 365禦顏全效修護雙重精華 2ml X 14 1罐 27 午安QQ極速飲 50ml X 10瓶 2盒 28 上美形S膠囊 30顆 1盒 婆家 29 藻健康蝦紅素膠囊食品-第二代 40顆 2盒 30 下纖勻M膠囊 30顆 1盒 31 高濃度芝麻素 30顆 4盒 32 薰衣草杜松按摩粉四方密封透明玻璃瓶 105g 1罐 33 Thalasso海洋再造按摩霜 500ml 1罐 34 新海洋能量身體再造霜 250ml 1罐 35 鬆弛香精油 100ml 1瓶 36 酪梨植醇膠囊 60顆 3盒 37 煥活青春2合1臉唇膏 20ml 1罐 38 肌密撫紋滋養霜 50ml 1瓶 39 愛滴維生素D 50ml 2瓶 40 肌密撫紋菁華液 2ml X 7 1套 41 鉛筆 36支 42 植萃滾珠撫紋眼唇膠 20ml 1條 43 捷白極淨修復霜 150ml 1瓶 44 潔白極淨化妝水 200ml 1瓶 45 水嫩保濕化妝水 350ml 1瓶 46 肌密撫紋眼唇霜 15ml 2罐 47 煥活青春乳霜 50ml 1罐 48 亮采美肌全效調理液 250ml 2瓶 附表二 編號 出貨日期 會員名稱 出貨單建立 訂單購買日 品名規格 出貨數量 金額 SO單建立者 1 17/12/27 吳秀娟 M新營行政 07/09/28 下纖勻M膠囊 1盒 1800元 B829 2 17/12/27 上美形S膠囊 1盒 1800元 3 17/12/27 L-Arginine左旋菁胺酸 1盒 8800元 4 17/12/27 藻健康蝦紅素膠囊食品-第二代 2盒 3960元 5 17/12/27 纖氧多穀C膳纖 1盒 1680元 6 17/12/27 山茶花酵素膳纖 4盒 1萬720元 7 17/12/27 CoQ10飲品 6盒 2萬9880元 8 18/02/14 靓之泉膠原飲品第三代升級版 2盒 9600元 9 18/02/19 倍樂斯10次方激活菌膠囊 2盒 1萬6000元 10 18/02/19 舒樂敏10次方激活菌膠囊 2盒 1萬6000元 11 18/02/19 漾養腸菌10次方激活菌 3盒 2萬4000元 12 18/02/19 活麗契機飲料水 1盒 4800元 13 18/03/17 CoQ10飲品 2盒 9960元 14 18/03/17 靓之泉膠原飲品第三代升級版 1盒 4800元 15 18/03/17 活麗契機飲料水 1盒 4800元 16 18/08/03 活麗契機飲料水 1盒 4800元 17 18/08/03 納麴舒欣素600ml 1瓶 3600元 18 18/08/03 L-Arginine左旋菁胺酸 1盒 8800元 19 18/08/03 紅葡萄白藜蘆醇菁萃錠 2盒 6400元 20 18/08/03 蒂養精露 1盒 3280元 21 18/08/04 纖氧多穀C膳纖 9盒 1萬5120元 22 18/10/02 芙洛媚膠囊 2盒 7360元 23 18/10/02 藻健康蝦紅素膠囊食品-第二代 2盒 3960元 24 18/10/31 御母寶 3盒 2萬4000元 25 18/10/31 媄力仙飲品 1盒 5680元 26 18/11/16 藻健康蝦紅素膠囊食品-第二代 2盒 3960元 27 18/11/16 芙洛媚膠囊 3盒 1萬1040元 28 18/11/29 舒樂敏10次方激活菌膠囊 2盒 1萬6000元 29 18/12/03 下纖勻M膠囊 2盒 3600元 30 18/12/03 上美形S膠囊 2盒 3600元 31 18/12/26 下纖勻M膠囊 1盒 1800元 32 18/12/26 上美形S膠囊 1盒 1800元 33 18/12/26 CoQ10飲品 2盒 9960元 34 19/01/16 午安QQ極速飲 2盒 5960元 35 19/01/16 芙洛媚膠囊 2盒 7360元 36 19/02/15 午安QQ極速飲 4盒 1萬1920元 37 19/04/03 芙洛媚膠囊 4盒 1萬4720元 38 19/04/03 下纖勻M膠囊 4盒 7200元 39 19/04/25 御母寶 3盒 2萬4000元 40 19/07/08 甲殼仙人掌 3瓶 4500元 41 19/07/08 白腎豆膠囊食品 2瓶 3200元 42 19/07/08 下纖勻M膠囊 3盒 5400元 43 19/07/08 上美形S膠囊 2盒 3600元 44 19/07/08 高濃度芝麻素 1盒 2450元 45 19/07/08 愛滴維生素D 1瓶 3450元 46 19/07/13 愛滴維生素D 1瓶 3450元 47 19/07/13 高濃度芝麻素 6盒 1萬4700元 48 19/10/19 藻健康蝦紅素膠囊食品-第二代 1盒 1980元 49 19/10/21 上美形S膠囊 3盒 5400元 50 19/10/21 下纖勻M膠囊 3盒 5400元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品名 數量 1 107年2月14日 靓之泉膠原飲品第三代升級版 2盒 2 107年2月19日 活力契機飲料水 1盒 3 漾養腸菌10次方激活菌 3盒 4 舒樂敏10次方激活菌膠囊 2盒 5 倍樂斯10次方激活菌膠囊 2盒 6 107年3月17日 活麗契機飲料水 1盒 7 靓之泉膠原飲品第三代升級版 1盒 8 CoQ10飲品 2盒 9 107年8月3日 帝養精露 1盒 10 紅葡萄白藜蘆醇菁萃錠 2盒 11 L-Arginine左旋菁胺酸 1盒 12 納麴舒欣素 1盒 13 活麗契機飲料水 1盒 14 107年8月4日 纖氧多穀C膳纖 9盒 15 107年10月2日 芙洛媚膠囊 2盒 16 藻健康蝦紅素膠囊食品-第二代 2盒 17 107年10月31日 御母寶 3盒 18 媄力仙飲品 1盒 19 107年11月16日 芙洛媚膠囊 3盒 20 藻健康蝦紅素膠囊食品-第二代 2盒 21 107年11月29日 舒樂敏10次方激活菌膠囊 2盒 22 107年12月26日 CoQ10飲品 2盒 23 上美形S膠囊 1盒 24 下纖勻M膠囊 1盒 25 108年1月16日 芙洛媚膠囊 2盒 26 午安QQ極速飲 2盒 27 108年2月15日 午安QQ極速飲 4盒 28 108年4月3日 下纖勻M膠囊 4盒 29 芙洛媚膠囊 4盒 30 108年4月25日 御母寶 3盒 31 108年7月8日 愛滴維生素D 1盒 32 高濃度芝麻素 1盒 33 上美形S膠囊 2盒 34 下纖勻M膠囊 3盒 35 白腎豆膠囊食品 2盒 36 甲殼仙人掌(60顆) 3瓶 37 108年7月13日 高濃度芝麻素 6盒 38 愛滴維生素D 1盒 39 108年10月21日 上美形S膠囊 3盒 40 下纖勻M膠囊 3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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