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13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品謙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家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41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程家齊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程家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認告訴人陳光興酒後在養生會館內鬧事,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問題,竟持高爾夫球桿毆打及以腳踹方式傷害告訴人,手段具有相當危險性,致告訴人受有右胸部、右肩擦挫傷之傷害,對他人之身體法益欠缺尊重,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前於106 年至107 年間,有因搶奪、侵占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關於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據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仍得列為科刑審酌事項),此外另有因竊盜、傷害、洗錢及多次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簡字卷第9 頁至第25頁),素行非佳。復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及於警詢中自承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品謙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123號
  被   告 程家齊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家齊(所涉恐嚇部份,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3月
    14日凌晨3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甜心養生會
    館,因故與陳光興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高爾
    夫球桿毆打、並以腳踹陳光興,致陳光興受有右胸部右肩擦
    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光興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程家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光興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國立成功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監視器畫
    面截圖5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檢察官  張  佳  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智  聖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