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郭千黛
- 當事人蕭秦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秦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秦苒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田綉珠」署押參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蕭秦苒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所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項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如聲請書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聲請書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被告於信用卡 申請書偽簽「田綉珠」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聲請書犯罪事實所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聲請書犯罪事實㈠、㈡所 涉之詐欺取財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係接續自民國109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8日止,分別基於詐欺取財、非法 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空實施,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只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就冒名申辦信用卡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盜刷信用卡所犯之詐欺取財及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田綉珠同意,擅自冒用其名義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申請信用卡,並持之消費,詐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除造成被害人之損害外,並影響新光銀行對於信用卡處理帳務之正確性,所為危害金融交易秩序不輕,實在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具有悔意,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為母女關係,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採義務沒收主義,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經查,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之偽造「田綉珠」署押3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 被告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業經被告持至新光銀行東臺北分行向承辦人員行使,非屬被告所有,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㈡被告詐得之盜刷上開冒辦之信用卡2張所獲得之利益共計新臺 幣(下同)190,411元,扣除被告已償還新光銀行之72,488 元,其餘款項117,923元,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扣案 ,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皆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1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15號被 告 蕭秦苒 女 38歲(民國72年8月3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秦苒因信用瑕疵而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辦信用卡,其明知其母田綉珠並同意或未授權其申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之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於民國109年2 月24日14時許,冒用田綉珠之名義填寫新光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田綉珠」之署名,偽造信用卡申請書1份後,再檢附田綉珠之身分證、 汽車駕照、不動產謄本資料及臺灣企銀存摺影本等資料,向新光銀行東臺北分行據以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因此致新光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威士白金卡)及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威士御璽卡)之信用卡各1張,足以生損害於田綉珠(涉犯親屬間詐欺部分 未據告訴,下同)及新光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及核發之正確性。 二、蕭秦苒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明知未得田綉珠之同意或授權,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持上開威士白金卡、威士御璽卡,於附表一、二(其中不包含附表二編號1、3、5、9、22、24、32、38、43、46、62及71)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二(其中不包含附表二編號1、3、5、9、22、24、32、38、43、46、62及71)所示之商店刷卡消費,致該等商店誤認蕭秦苒係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人,而陷於錯誤並提供商品或服務予蕭秦苒,足以生損害於田綉珠、新光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利用上開威士御璽卡結合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小額消費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須核對持卡人身分、毋庸支付現金、簽名,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於附表二編號1、3、5、9、22、24、32、38、43、46、62及71所示之時間,經由特約商店之悠遊卡末端自動收費設備加值新臺幣(下同)500元共計12次, 以此不正方法取得以加值金額6,000元購物而獲得無須付費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因蕭秦苒逾期未繳足上開2張信用卡 之消費款項,經新光銀行於109年10月間,向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庭提起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田綉珠具狀向同法院聲明異議,表示其於上開信用卡之申辦期間均未在國內,上開消費並非其所為,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光銀行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秦苒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董承志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新光銀行111年3月16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111600394號函暨信用卡之交易明細及繳款明細、被告及田綉珠之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匯總各1份、田綉珠聲明異議陳報 狀、田綉珠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田綉珠於110年2月23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之筆錄等資料附卷可參,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嫌。被告於信用卡申請書偽簽「田綉珠」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二㈠、㈡所涉之詐欺取財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係接 續自109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8日止,分別基於詐欺取財 、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之單一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各論以接續犯。被告就冒名申辦信用卡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盜刷信用卡所犯之詐欺取財及非法由收貴設備得利等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盜刷上開冒辦之信用卡2張所獲得之利益共計19萬411元,被告已償還新光銀行7萬2,488元,是扣除被告已償還之款項後剩餘11萬7,923元,為被告盜刷信用卡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名,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檢察官 彭 盛 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王 雅 樂 附表一: 編號 交易日期 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 1 109年3月19日 元和雅醫美診所 50,000元 2 109年3月23日 立吉富-普緣堂 6,200元 3 109年4月3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604元 4 109年4月9日 EASY SHOP臺南崇明店 4,074元 5 109年5月1日 新光三越百貨臺南西門店 34,200 6 109年5月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69元 7 109年5月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76元 8 109年7月15日 全美世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340元 9 109年7月17日 品潤時尚精品館 1,500元 10 109年7月18日 全美世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30元 合計 129,393元 附表二: 編號 交易日期 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 1 109年3月18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2 109年3月19日 立吉富-普緣堂 5,200元 3 109年3月19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財神門市 500元 4 109年3月19日 新光三越百貨臺南西門店 30,000元 5 109年3月21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6 109年3月22日 臺灣樂天-通訊 1,640元 7 109年3月23日 foodpanada 215元 8 109年3月24日 foodpanada 215元 9 109年3月24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10 109年3月25日 foodpanada 215元 11 109年3月25日 foodpanada 106元 12 109年3月25日 PCHOME1 1,748元 13 109年3月25日 臺哥大-網路/語音繳款 867元 14 109年3月26日 foodpanada 105元 15 109年3月26日 foodpanada 106元 16 109年3月27日 foodpanada 105元 17 109年3月27日 foodpanada 215元 18 109年3月28日 foodpanada 215元 19 109年3月28日 foodpanada 268元 20 109年3月29日 foodpanada 215元 21 109年3月29日 foodpanada 204元 22 109年3月29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23 109年3月30日 foodpanada 215元 24 109年3月30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25 109年3月31日 foodpanada 145元 26 109年3月31日 foodpanada 204元 27 109年4月1日 全國電子07163DC中華東 2,985元 28 109年4月2日 foodpanada 82元 29 109年4月2日 foodpanada 215元 30 109年4月3日 foodpanada 215元 31 109年4月3日 PCHOME1 2,110元 32 109年4月3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33 109年4月4日 foodpanada 393元 34 109年4月4日 foodpanada 106元 35 109年4月5日 foodpanada 450元 36 109年4月5日 foodpanada 255元 37 109年4月5日 foodpanada 200元 38 109年4月5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39 109年4月6日 foodpanada 245元 40 109年4月7日 foodpanada 136元 41 109年4月8日 foodpanada 196元 42 109年4月9日 foodpanada 215元 43 109年4月9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44 109年4月10日 foodpanada 181元 45 109年4月10日 foodpanada 105元 46 109年4月10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47 109年4月11日 foodpanada 181元 48 109年4月11日 foodpanada 268元 49 109年4月12日 foodpanada 170元 50 109年5月2日 foodpanada 279元 51 109年5月3日 foodpanada 231元 52 109年5月3日 foodpanada 81元 53 109年5月4日 foodpanada 100元 54 109年7月9日 foodpanada 230元 55 109年7月9日 foodpanada 299元 56 109年7月10日 foodpanada 241元 57 109年7月10日 foodpanada 270元 58 109年7月11日 foodpanada 200元 59 109年7月11日 foodpanada 298元 60 109年7月11日 foodpanada 249元 61 109年7月12日 foodpanada 220元 62 109年7月12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63 109年7月13日 foodpanada 179元 64 109年7月13日 foodpanada 241元 65 109年7月13日 foodpanada 120元 66 109年7月14日 foodpanada 120元 67 109年7月15日 foodpanada 120元 68 109年7月16日 foodpanada 199元 69 109年7月16日 foodpanada 120元 70 109年7月17日 foodpanada 120元 71 109年7月17日 自動加值-統一超商裕文門市 500元 72 109年7月18日 foodpanada 190元 合計 61,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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