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5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VU TIEU SONG(武小雙)男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VU TIEU SONG(武小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徐詩怡間,就附表編號1至8犯行,被告與臉書帳號名稱「Tran Huu Cong」之人間,就附表編號9至10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為居留證到期應該離境之在台移工,因疫情關係,越南關閉國境,而無法離境,被告未辦理延期離台,竟以偽造飛機訂位紀錄、班機取消證明的方式,獲得多次辦理離境限制展期,被告想要留在台灣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所為與法不合,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無因犯罪經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犯罪動機、目的及方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764號
被 告 VU TIEU SONG(越南籍)
男 24歲(民國00【西元0000】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
○區○○街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以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U TIEU SONG(中名武小雙,越南移工)於民國108年1月2
日應聘來臺灣從事移工,因聘請許可經勞動部廢止,居留效
期限定縮至110年3月12日,本應於該日前離境。但因新冠肺
炎病毒疫情,越南關閉國境無法離境。移民署規定,因應新
冠肺炎疫情期間,外國人在臺居留效期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
,如因航班限制無法如期離境者,得檢具運輸業者(含旅行
社)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文件,向移民
署各服務站申請離臺期限延長30日。故依規定VU TIEU SONG
必須提出訂位飛機機票紀錄,再取得班機取消之證明,方能
辦理離境限制展期。徐詩怡(另為緩起訴處分)係為永康國
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康國際公司)之職員,為節省
VU TIEU SONG之訂票再取消之費用,以修改訂位紀錄word檔
「旅客姓名」、「航班日期」、「機票號碼」、「訂票紀錄
」及「列印日期」的方式偽造附表編號1-8各航班、航班日
期欄的訂位紀錄予以列印,再上網至該航班網頁列印真實航
班取消證明後,連同VU TIEU SONG之護照及外籍移工專用居
留申請表,交予不知情的VU HAI NGUYEN(中名武海元,另
為不起訴處分),於附表編號1-8辦理時間欄,持至內政部
移民署南區事務大臺南市第二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臺南
第二服務站,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辦理VU TIEU SONG
離境限期展延手續,分別展延至附表離境限期展延日期欄之
日期。使該管公務員陷於錯誤,在移民署資訊系統登載延長
離臺期限,並於VU TIEU SONG的越南護照上蓋延長離臺期限
章戳。之後因越南國境已經開放,徐詩怡未再幫VU TIEU SO
NG偽造不實的取消機票訂位紀錄證明,VU TIEU SONG遂自行
於臉書找帳號名稱「Tran Huu Cong」「Tran Huu Cong」以
新台幣(下同)500元購買偽造之「(西元)2022年1月3日C
1791航班取消證明」及「(西元)2022年1月24日太平洋航
空BL6663訂位紀錄」,再連同護照及外籍移工專用居留申請
表,交付予不知情之VU HAI NGUYEN持VU TIEU SONG於附表
編號9辦理時間,至移民署臺南第二服務站辦理離境限期展
期。期限將屆前,VU HAI NGUYEN再度以1100元購買偽造之
「(西元)2022年1月24日C1791航班取消證明」及真實之「
(西元)2022年2月24日越南航空VN577訂位紀錄」(當日作
廢),再連同護照及外籍移工專用居留申請表,自己於附表
編號10之辦理時間即111年1月24日,至移民署臺南第二服務
站辦理離境限期展期時,因(西元)2022年1月24日C1791航
班並未取消,方為移民署臺南第二服務站人員發現偽造情形
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VU TIEU SONG於警詢對於上情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
徐詩怡及VU HAI NGUYEN所供相符,復有附表各項外籍移工
專用居留申請表、偽造之航班訂位證明、取消訂位證明,被
告VU TIEU SONG手機中與「Tran Huu Cong」對話截圖,中
華航空公司、太平洋航空、越南航空回覆臺南市專勤隊附表
各訂位航班無被告VU TIEU SONG訂位紀錄函(越南航空有訂
位作當日作廢),被告VU TIEU SONG行使偽造文書罪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VU TIEU SONG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其與共同被告徐詩怡有共同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附表編號1-10共10次行為,為
數罪,請依法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 雲 雅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VU TIEU SONG辦理離境限期展延紀錄
編號 辦理日期 偽造 訂位航班 偽造 航班日期 離境限期展延日期 文件偽造 人員 辦理人員 備註 1 110.3.12 CI781(中華航空) 110.3.8 110.4.11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列印真實航班取消證明 110.3.12 CI781(中華航空) 110.4.6 110.4.11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2 110.4.9 CI781(中華航空) 110.5.8 110.5.11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3 110.5.5 CI781(中華航空) 110.6.8 110.6.10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4 110.7.28 CI781(中華航空) 110.7.8 110.9.8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110.7.28 CI781(中華航空) 110.8.7 110.9.8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5 110.9.6 CI781(中華航空) 110.9.7 110.10.8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110.9.6 CI781(中華航空) 110.10.6 110.10.8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6 110.10.1 CI781(中華航空) 110.11.6 110.11.7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7 110.11.2 CI781(中華航空) 110.12.5 110.12.7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8 110.12.3 CI781(中華航空) 111.1.2 111.1.6 徐詩怡 VU HAI NGUYEN 同上 9 111.1.6 BL6663(太平洋航空) 111.1.24 111.1.24 「Tran Huu Cong」 VU HAI NGUYEN 偽造CI781(中華航空)111.1.3取消訂位證明 10 111.1.24 VN577(越南航空) (有訂位,當日作廢) 111.2.24 被查獲偽造未許可展延 「Tran Huu Cong」 VU HAI NGUYEN 偽造CI781(中華航空)111.1.24取消訂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