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雅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 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109年度偵字第2439號、109年度偵字 第6555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109 年度偵字第106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訴字第99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緣陳錡峰(於107年5月13日歿,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起至104年12月止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盛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盛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盛豐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甲○○係陳錡峰之配偶,於上開時間亦為 盛豐公司之會計,係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簡稱401表)為其等附隨業務;邱 名顯(另行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 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會計師,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之會計師;邱友鴻(另行審結)係邱名顯之弟,擔任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盛豐公司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詎陳錡峰、甲○○為能減少盛豐公司應負擔之營業 稅,遂與邱名顯、邱友鴻共同謀議,由盛豐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8%予邱名顯,透過邱名顯、邱友鴻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 充作進項憑證,其等均明知盛豐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開立發票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一所示之實際交易,甲○○、 邱名顯與邱友鴻基於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邱友鴻於如附表一所示各稅期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稅期翌月之15日前),自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表彰「盛豐公司向各營業人進貨」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充作盛豐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再由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盛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以此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式使盛豐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發票日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立新公司告訴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相關卷頁詳附表二所示),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新舊法比較: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稅務稽 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 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 ,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 併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 定。至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固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 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刪除「除觸 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 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 ,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 ,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 號判決意旨參照)。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 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仍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上開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然被告並非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餘地,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業已於110年9月29日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上開所犯罪名,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法條,附予敘明。被告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與同案被告邱友鴻、邱名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書並持以申報,為間接正犯。 (三)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 可資參照)。被告於附表一所示各稅期,均於同一稅期內將多筆不實進項內容填載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各係出於扣抵各該稅期進項稅額之同一目的,基於同一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相同之法益,於同一稅期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於各稅期所犯上開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2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 實行一個犯罪行為,係屬一行為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斷。(四)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不同稅期,因申報期間不同,犯意各別,時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另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 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依據不實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分別申報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即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部分犯行與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六)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係盛豐公司之會計,其所為上開犯行,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信力,更影響交易秩序,直接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造成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其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所為自不可取;另考量其業已坦承犯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本案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及盛豐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捐,再斟酌盛豐公司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罰鍰均已繳清,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4號函1份在卷(詳本院卷三第329頁)可按,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定應執行刑: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2.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時係盛豐公司之會計,所犯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之犯行,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3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沒收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亦經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故本案沒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二)被告於業務上不實登載所作成如附表一所示各稅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為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均已非屬於被告所有之物,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作為沒收之要件,應就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事實上支配)為實際認定,以判斷是否應為沒收之諭知。而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於前揭犯罪所得實際歸屬之判斷上,亦難認為係同一主體。 2.盛豐公司固有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而該等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惟其係歸屬於盛豐公司(法人),並非歸屬於被告(自然人),核與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有間,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皆非違禁物,且非屬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第300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檢察官呂舒雯、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盛豐科技有限公司取具統一發票(即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99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盛豐公司取具不實發票部分)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 11-12月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31,567 16,578 有 200,001 甲○○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7,154 1,358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94,567 19,728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9,453 2,473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3,154 3,658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37,440 16,872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4,897 1,745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65,126 13,256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1,267 4,563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1,713 1,586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74,897 13,745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2,187 2,109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1,483 2,574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9,455 1,973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15,973 15,799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1,879 2,594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7,594 880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4,594 1,730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2,765 638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97,105 19,855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9,156 1,458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79 2,284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15,679 15,784 有 101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467 2,273 有 10112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48,978 12,449 有 10112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1,596 2,080 有 10112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0,197 2,510 有 10112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48,978 17,449 有 小計 4,000,000 200,001 2 102年 9-10月 10209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0,000 甲○○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209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10209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210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210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210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210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0 3 102年 11-12月 1021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0,000 甲○○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1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21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1021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1021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0 4 103年 9-10月 103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75,000 甲○○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3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0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310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0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0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小計 1,500,000 75,000 5 103年 11-12月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50,000 甲○○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小計 3,000,000 150,000 6 104年 9-10月 104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50,000 甲○○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4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4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410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0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410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410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410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小計 3,000,000 150,000 104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0,000 104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4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4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4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104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0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410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0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410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0 7 104年 11-12月 104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50,000 甲○○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4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4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4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4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4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4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小計 3,000,000 150,000 104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100,000 104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甲○○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錡峰、甲○○ 104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41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104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4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0 附表二、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1.被告甲○○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追4]偵一卷P259-260、[追4]偵六卷P105-114、P65-69、P71-75、P77、P79-83、卷P85-88、P90、P95-96[追4]本院卷一P257-260、[追4]本院卷二P521-547、P555】 2.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名顯於偵查及本院之供述【[追4]偵八卷P239-242、[追4]本院卷一P243-245、[追4]本院卷二P207-240、P334-400、P412-497、P517-554、P566-605、[追4]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2-153、P166-200、P232-234、P239-265、P383-405】 3.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友鴻於偵查及本院之供述【[追4]偵八卷P239-242、[追4]本院卷一P243-245、[追4]本院卷二P207-240、P292-304、P309、P335-401、P412-497、P517-554、P566-605、[追4]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2-153、P166-200、P232-234、P239-265、P383-405】 4.證人郭成峻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之證述【[追4]偵一卷P241-244、[追4]本院卷二P589-605、P607)】 5.證人何硯萱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之證述【[追4]偵一卷P245-247、[追4]本院卷二P0000-000、P611)】 6.證人史麗姣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供述【[追4]偵十一卷P163-164)】 7.證人林湘婷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供述【[追4]偵十一卷P165-166】 8.證人乙○○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之證述【[追4]偵一卷P209-212(同[追4]偵二卷P213-216)、[追4]本院卷二P414-452、P511】 9.證人陳瑞典於本院之證述【[追4]本院卷二P452-470、P507】 10.證人郭又甄於本院之證述【[追4]本院卷二P470-482、P503】 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盛豐科技有限公司【[追4]調查卷P31-36(同[追4]偵一卷P15-20)】 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4]調查卷P81-85】 3.鴻江公司異常銷項去路分析表【[追4]調查卷P95】 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盛豐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追4]偵一卷P67】 5.盛豐公司101年度至104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追4]偵一卷P71-115】 6.盛豐公司(稅籍編號000000000)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01年1月至104年12月【[追4]偵一卷P119-192】 7.盛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1年1月至104年12月【[追4]偵一卷P193-200】 8.傑品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一卷P203】 9.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一卷P207】 10.告訴人乙○○提出之盜開發票明細表【[追4]偵一卷P215-227(同[追4]偵二卷P219-231)】 11.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光星興業有限公司105年9月10日應付明細【[追4]偵一卷P228(同[追4]偵二卷P232)】 12.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102年1月至105年8月開立發票列表【[追4]偵一卷P232-235(同[追4]偵二卷P236-239)】 13.鴻江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一卷P239】 14.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一卷P251】 15.盛豐科技有限公司取具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發票)【[追4]偵一卷P263-265】 16.扣押物編號3-1-1:盛豐科技公司總分類帳(會計系統列印)【[追4]偵一卷P267-271】 17.買受人傑品科技有限公司103年9月至12月、104年9月至12月開立買受人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一卷P273-297】 1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12月12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追4]偵一卷P299】 19.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月至12月開立買受人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一卷P301-319】 2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1月14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二)【[追4]偵一卷P321】 21.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2年9月至11月開立買受人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一卷P323-331】 22.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104年9月至12月開立買受人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一卷P333-347】 23.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二卷P211】 2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513號函【[追4]偵六卷P59】 25.盛豐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月至104年12月取具不實發票彙總【[追4]偵六卷P89】 26.聖釭公司等17家公司異常進、銷項彙整一覽表【[追4]調查卷P5(同[追4]調查卷P7、9)】 27.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9年度南大贓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追4]偵十二卷P321-337】 29.109年度蒞字第13565號、第13566號補充理由書【[追4]本院卷一P327-334】 28.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盛豐科技有限公司【[追4]本院卷二P75-79】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蒞字第1833號、110年度蒞字第1834號、109年度蒞字第13565號、109年度蒞字第13566號補充理由書【[追4]本院卷二P273-276】 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蒞字第4610號補充理由書暨檢附之承諾書1紙【[追4]本院卷二P319-321】 3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追4]本院卷三P327】 3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附之開立、取具不實發票明細表、繳款書查詢清單、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4]本院卷三P331-380】 附表三、扣案物品 扣押時間、扣押依據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扣押物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之人員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南院刑搜字第2012號搜索票於108年5月6日上午8時46分至下午12時整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及相通處所(盛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搜索、扣押時所扣得之物品。 1 盛豐科技公司總分類帳(會計系統列印) 7張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3-1-1 附表四、罪數 編號 被告 條文 刑度 罪數 1 甲○○ [盛豐] 會計 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7 附表五、卷目對照表 1.[追4]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2]調查卷) 2.[追4]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3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一卷) 3.[追4]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4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二卷) 4.[追4]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93號偵查卷宗 5.[追4]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462號偵查卷宗 6.[追4]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三卷) 7.[追4]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四卷) 8.[追4]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偵查卷宗 9.[追4]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349號偵查卷宗 10.[追4]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715號偵查卷宗 11.[追4]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55號偵查卷宗 12.[追4]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17號偵查卷宗 13.[追4]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 14.[追4]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偵查卷宗 15.[追4]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95號偵查卷宗 16.[追4]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一) 17.[追4]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二) 18.[追4]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三) 19.[追4]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四) 20.[追4]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五) 21.[追4]本院卷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