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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碧玉

  • 當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哲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哲全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198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304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哲全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哲全於民國109年間,以其配偶魏文欣(違反公司法等部分,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成立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經 營批發零售業務,為運通國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哲全明知公司股東出資之股款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未實際繳納之應收股款、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9年8月31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帳戶及金額,共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至戶名為「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魏文欣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再製作運通國際公 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併同運通國際公司帳戶存摺影本交付予不知情之李仰甯會計師於109年9月1日據以製作運通國際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公司法 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復於109年9 月3日即自「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魏文欣」上開帳戶, 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將前開1,000萬元股款全數匯至如 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嗣後李哲全於109年9月11日填具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併同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運通國際公司帳戶存摺影本、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表明運通國際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臺南市政府申請運通國際公司之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該管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認為要件均已具備,於同日將運通國際公司有關資本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核准運通國際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額審核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哲全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㈡證人魏文欣於警詢及偵訊、證人陳寶珠於警詢之證述。 ㈢華南商業銀行109年9月3日匯款申請書;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 22日函暨運通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內頁;(魏文欣)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陳寶珠)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110年1月27日函暨109年8月31日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之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110年1月11日函暨客戶資料、交易明細;(運通國際企業社魏文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2月25日書函暨帳戶交易明細、(陳寶珠)京城商業銀行110年3月3日函暨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及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自均構成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 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按商 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原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該項於108年5月30日修正後,則將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4種。因此,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不論是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不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但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之罪。復按公司之非董事 ,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 條第3項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亦有明定。 ㈡本案被告為運通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借用魏文欣作為人頭股東、帳戶,虛偽表示股款業已繳足,業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股款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會計師李仰甯簽證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簽證表明股東股款業已繳足,進而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製作不實之會計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行為,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即辦理公司增資之變更登記),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 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設立公司時之應收股款並未實際繳納,竟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向主管機關辦理內容不實之設立登記,顯已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機制,增加社會經濟安全之潛在交易風險,然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審理時自陳目前與妻小同住,現仍經營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公司法第9條 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股款匯入至「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魏文欣」帳戶 匯出帳戶 匯出時間、款項(新臺幣) 匯入帳戶、 再次匯出帳戶 再次匯出時間、款項 最終匯入帳戶 陳寶珠之華南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8/31 13時36分 200萬元 魏文欣之華南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8/31 15時2分 800萬元 「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魏文欣」之一銀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寶珠之京城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8/31 13時38分 100萬元 運通國際企業社之台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8/31 13時46分 500萬元 陳寶珠之京城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8/31 13時39分 200萬元 陳寶珠之華南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8/31 15時15分 200萬元 附表二:「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魏文欣」帳戶匯出資金 匯出帳戶 匯出時間、款項(新臺幣) 匯入帳戶、 再次匯出帳戶 再次匯出時間、款項 最終匯入帳戶 「運通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魏文欣」之一銀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9/03 14時26分 800萬元 魏文欣之華南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9/06 11時13分及14分 200萬元、 100萬元 陳寶珠之京城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9/03 14時31分 200萬元 陳寶珠之華南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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