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HOANG VAN QUANG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VAN QUANG(中文姓名:黃文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QUANG(黃文光)犯毀損文書罪,處拘役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HOANG VAN QUANG(黃文光)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本院審酌被告恣意損壞告訴人優人力公司所有如聲請書所載之文書 ,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兼衡其無任何刑事犯罪前案紀錄之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501號被 告 HOANG VAN QUANG(越南籍,中文名:黃文光 ) 男 33歲(民國77【西元1988】 年8月14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地址:臺南市○○區○○街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 VAN QUANG因對優人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人力公 司)之服務紀錄單、服務紀錄暨資訊分發簽收表之內容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1日10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儷釜實業有限公司」,徒 手撕毀優人力公司所有之上開文書2張,致令不堪使用,足 生損害於優人力公司。 二、案經優人力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HOANG VAN QUANG於警詢對於上揭時、地毀損犯行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裴氏生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文書遭毀損之照片2幀在卷可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檢察官 蔡 佩 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洪 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