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玳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玳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鴨農皮蛋二個、Hunts漢斯細丁蕃茄-香蒜橄欖一個、臺鹽含碘海鹽一個、Haagen-Dazs巧克力香草巧脆三個、豬梅花炒肉片一盒、雲林土雞切塊一個、慶尚北道韓泡菜一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玳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不佳。其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趁無人注意之際,隨意徒手竊取他人所有財物,足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亦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並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並不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竊得鴨農皮蛋2個、Hunts漢斯細丁蕃茄-香蒜橄欖1個、台鹽含碘海鹽1個、Haagen-Dazs巧克力香草巧脆3個、豬梅花炒肉片1盒、雲林土雞切塊1個、慶尚北道韓泡菜1個,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98號
被 告 林玳安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3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玳安於民國110年12月9日20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民權店」購物時,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由張怡君所管理之鴨農
皮蛋2個、Hunts漢斯細丁蕃茄-香蒜橄欖1個、台鹽含碘海鹽
1個、Haagen-Dazs巧克力香草巧脆3個、豬梅花炒肉片2盒、
雲林土雞切塊1個、慶尚北海道韓泡菜1個、全新穀堡厚香菇
1個、牛奶皇后米1包、歐維氏杏仁巧克力2包、新社鈕扣菇1
包、雞腿排切片1盒(價值共計新臺幣2,681元),於得手後
經過大門致防盜器聲響,遭店員發現攔阻,林玳安再回櫃檯
結帳全新穀堡厚香菇1個、牛奶皇后米1包、歐維氏杏仁巧克
力2包、新社鈕扣菇1包、雞腿排切片1盒、豬梅花炒肉片1盒
後離去。嗣張怡君清點商品後發現仍有鴨農皮蛋2個、Hunts
漢斯細丁蕃茄-香蒜橄欖1個、台鹽含碘海鹽1個、Haagen-Da
zs巧克力香草巧脆3個、豬梅花炒肉片1盒、雲林土雞切塊1
個、慶尚北道韓泡菜1個未經林玳安結帳而報警,經警調閱
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玳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張怡君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全聯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未結帳商品清單、已結帳商品清單、現場照片
、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檢察官 蘇榮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