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蔡奇秀
- 被告林玳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玳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玳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鴨農皮蛋二個、Hunts漢斯細丁蕃茄-香蒜橄欖一個、臺鹽含碘海鹽一個、Haagen-Dazs巧克力香草巧脆三個、豬 梅花炒肉片一盒、雲林土雞切塊一個、慶尚北道韓泡菜一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玳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不佳。其年輕力壯,不 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趁無人注意之際,隨意徒手竊取他人所有財物,足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亦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並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並不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竊得鴨農皮蛋2個、Hunts漢斯細丁蕃茄-香蒜橄欖1個、台鹽含碘海鹽1個、Haagen-Dazs巧克力香草巧脆3個、豬梅花炒肉片1盒、雲林土雞切塊1個、慶尚北道韓泡菜1個,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98號被 告 林玳安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3樓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玳安於民國110年12月9日20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民權店」購物時,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由張怡君所管理之鴨農皮蛋2個、Hunts漢斯細丁蕃茄-香蒜橄欖1個、台鹽含碘海鹽1個、Haagen-Dazs巧克力香草巧脆3個、豬梅花炒肉片2盒、雲林土雞切塊1個、慶尚北海道韓泡菜1個、全新穀堡厚香菇1個、牛奶皇后米1包、歐維氏杏仁巧克力2包、新社鈕扣菇1包、雞腿排切片1盒(價值共計新臺幣2,681元),於得手後經過大門致防盜器聲響,遭店員發現攔阻,林玳安再回櫃檯結帳全新穀堡厚香菇1個、牛奶皇后米1包、歐維氏杏仁巧克力2包、新社鈕扣菇1包、雞腿排切片1盒、豬梅花炒肉片1盒後離去。嗣張怡君清點商品後發現仍有鴨農皮蛋2個、Hunts漢斯細丁蕃茄-香蒜橄欖1個、台鹽含碘海鹽1個、Haagen-Dazs巧克力香草巧脆3個、豬梅花炒肉片1盒、雲林土雞切塊1 個、慶尚北道韓泡菜1個未經林玳安結帳而報警,經警調閱 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玳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怡君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結帳商品清單、已結帳商品清單、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檢察官 蘇榮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鍾明智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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