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09號
- 聲明異議人
- 何文鎮
-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109年執更寅字第986號、109年執更寅字第98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聲明異議之事項,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於法定期間內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如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再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之執行指揮,均係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為之,此有卷附上開裁定及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寅字第986號、109年度執更寅字第987號執行案卷內執行指揮書審核無誤,故依首開說明,聲明異議人依法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出聲明異議,其誤向本院提起,程序上已難認為合法,實體上亦難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誤可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