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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鄧希賢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該調查表復於111年5月19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已勾選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5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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