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康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康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泰 自訴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周金絨、曾啟豐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並 準用於自訴。再按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康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毀損案件,僅記載被告甲○○、曾啟豐之姓名及住址(均為臺南市○區○○路0號 ),並未記載被告2人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 ,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