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德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748號、第114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王國Kingdom」遊戲壹萬 肆仟鑽石、線上遊戲豪神娛樂城參仟伍佰萬「豪幣」,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德正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58號駁回抗告確定 ,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竟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並無線上遊戲遊戲幣鑽石可資出售,亦無依約交付款項之真意,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起,在 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7樓住處內,操作電 腦、手機等器材,登入網路8591寶物交易網站、LINE群組等平台,以網際網路公開刊登販賣如附表編號2-3所示商品之 訊息,其後向附表編號1-4所示之賴昭穎等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各自於附表編號1、3-4所示時間匯款或交付財物至如附表編號1、3-4所示金融帳戶、遊戲帳號或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編號2所示善意第三方帳戶,待附表編號2所示善意第三方帳戶使用人莊尚儒確認上開款項 匯入後,即將等值之「天堂W」鑽石交予劉德正,劉德正以 此方式詐得等值「天堂W」鑽石之財產上利益。嗣因賴昭穎 等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賴昭穎、陳彥合、卓訓烘、施醇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劉德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賴昭穎、陳彥合、卓訓烘、施醇頡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莊尚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手機截圖照片 11張(告訴人賴昭穎)、台灣魔塊遊戲有限公司111年3月22日函及所附申登資料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1份、手機截圖照片3張(告訴人陳彥合)、龍祥網路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會員資料1份、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手機截圖照片11張、(告訴人 卓訓烘)、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手機截圖照片8張(告訴人施醇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數 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照片13 張。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 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一律加重 其刑之規定應於2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 釋意旨,於個案中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被告本次所犯之罪與前案為相同性質之罪,被告未因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警惕,復又於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足認 其對於法敵對意識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仍認本案均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而依法予以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反以本案手法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詐,藉此獲取財物或不法利益,致其等均受有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衡酌其犯後雖坦承犯行,並表示會盡力去跟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被告並未說明他要如何跟告訴人和解,或是要如何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且在本院審理終結前也未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可認被告並無實際彌補附表所示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意;復斟酌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各告訴人分別遭詐之金額、所受損失等,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案件,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並就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其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被告本件如附表編號2、3所犯詐欺犯行,分別詐得6,000元、8,000元,如附表編號1、4所犯詐欺犯行,分別詐得「王國Kingdom」遊戲1萬4,000鑽石(價值2,000元)、線上遊戲豪神娛樂城3,500萬「豪幣」(價值35,000元),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經被告與告訴人等人成立和解或實際合法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被告犯罪方式及詐騙金額(金額為新臺幣) 宣 告 刑 1 賴昭穎 劉德正於111年1月15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宏」私訊賴昭穎,向賴昭穎詐稱要買「王國Kingdom」遊戲貨幣「鑽石」云云,賴昭穎受騙移交1萬4,000鑽石(價值2,000元)至劉德正「王國Kingdom」遊戲帳號。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陳彥合 劉德正於111年2月2日15時前某時,以器材連接網際網路刊登販售「天堂W」鑽石不實廣告,陳彥合見該廣告便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方式聯繫劉德正,雙方談妥以6,000元交易1萬3800顆「天堂W」鑽石,陳彥合受騙至7-11代碼繳費至不知情第三方賣家莊尚儒使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香蘭),劉德正則取得賣家莊尚儒交付之1萬3800顆「天堂W」鑽石。 劉德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卓訓烘 劉德正於111年1月19日12時52分前某時,以器材連接網際網路刊登販售「王國新世界」鑽石不實廣告,卓訓烘見該廣告便聯繫劉德正,雙方談妥以8,000元交易10萬「王國新世界」鑽石,卓訓烘受騙匯款劉德正申請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劉德正避不交付上述鑽石。 劉德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施醇頡 劉德正於110年12月31日10時使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施醇頡,向施醇頡詐稱要以35,000元購買線上遊戲豪神娛樂城遊戲幣「豪幣」云云,致施醇頡陷於錯誤而將3,500萬「豪幣」線上移轉與劉德正豪神娛樂城遊戲帳號。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