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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音儀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楠大工程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代 表 人
陳俊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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