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楠大工程有限公司、陳俊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楠大工程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代 表 人 陳俊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