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俊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林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林亭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4831號、第15262號、第15263號、第1526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俊林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1至7、附表四編號1至8、附表五編號1至9、附表六編號1至8、附表七編號1至6及附表八編號1至7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1至7、附表四編號1至8、附表五編號1至9、附表六編號1至8、附表七編號1至6及附表八編號1至7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林穀豐(另案已審結)係鈞鑽有限公司(下稱鈞鑽公司)、祥翎有限公司(下稱祥翎公司)、東榛有限公司(下稱東榛公司)及廣榮發有限公司(下稱廣榮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前開公司之運作事務,以製作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為附隨業務。郭俊林係與林穀豐合作操作上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人,亦為實際負責人。莫備琳(另案已審結)係「莫備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原名莫蓓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人,受託為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辦理記帳與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宜,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黃雅芬(他案通緝中)係郭俊林僱用之會計人員,負責開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之統一發票。以下說明上開公司沿革及登記負責人: ㈠鈞鑽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於民國102年9月3日設立登記,而於104年9月 2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778459號函核准解散 登記。沈君婷(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亦係鈞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㈡祥翎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南市○○區○ ○路0段00號,於102年9月4日設立登記,而於104年7月23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700184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施畇秀(原名施湘翎,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2年9月4日起自103年3月19日止亦係祥翎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蔡昕運(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3年3月20日起自104年7月23日止亦係祥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㈢東榛有限公司(下稱東榛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 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於102年9月10日設立登 記,而於107年06月20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70020852號廢止登記。陳可臻(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 用之員工,亦係東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㈣廣榮發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102年12月24 日設立登記,原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而於104年10 月13日遷址至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4。史蕙榮(另為 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2年12月24日起自104年10月12日止亦係廣榮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二、林穀豐為辦理借款,經友人介紹認識莫備琳,建議以設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虛增營業額,而先後委託莫備琳於101年10月19日、同年12月21日設立京壟有限公司(下稱 京壟公司)及廣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岳公司)(郭俊林因京壟、廣岳公司涉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7年度偵字第6760、17407號、108 年度偵字第2957號、110年度偵字第696號、111年度偵字第1157、24734、30561號分別起訴在案),自莫備琳於102年7 月間引介林穀豐與郭俊林合作操作京壟、廣岳公司之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後,林穀豐即將京壟、廣岳公司及後來陸續設立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以下稱本案4公司)之統一發票交由郭俊林操作,其操作模式為林 穀豐先將前開6家公司之發票章交由郭俊林及其會計黃雅芬 保管,莫備琳則每2個月代林穀豐購買前開6家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付予林穀豐,嗣每單數月15日即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林穀豐即將6家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送至郭俊林、黃雅 芬處,由郭俊林指示黃雅芬開立及取得6家公司之不實統一 發票後,再將開立及取得6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林穀 豐轉送莫備琳或逕送予莫備琳辦理記帳及報稅。林穀豐、郭俊林、黃雅芬、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鈞鑽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發票金額之 貨物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奇毅公司)、得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下稱得利公司)等11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5張予附表一所示之奇毅、得利公司等11家公司,由該11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得利公司等10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74 萬8797元(奇毅公司部分未造成逃漏稅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鈞鑽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4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各編號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 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4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 一發票共49張,作為鈞鑽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 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 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鈞鑽公司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㈢明知祥翎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發票金額之 貨物予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公司、正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正喬公司)等14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年月,虛 偽填製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三編號1 至7所示之奇毅、正喬公司等14家公司,由該14家公司持向 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2年11至12月、103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正喬公司等9家公司逃 漏營業稅共79萬8676元(奇毅、東榛、鈞鑽、廣榮發公司及超力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並未造成逃漏稅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㈣明知祥翎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5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四稅期欄所載之營業 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5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不 實統一發票共47張,作為祥翎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 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 ,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祥翎公司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9 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7萬2024元。 ㈤明知東榛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五編號1至9所示發票金額之 貨物予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公司、久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久光公司)等8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 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1張予附表五所示之奇毅、久光公司等8家公司,由該8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久光公司等7家公司 逃漏營業稅共79萬387元(奇毅公司部分並未造成逃漏稅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㈥明知東榛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六編號1至8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6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六編號1至8稅期欄所 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如附表 六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東榛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六編號1至8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 之,分別申報扣抵東榛公司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9萬1497元。 ㈦明知廣榮發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發票金額 之貨物予附表七所示之營業人即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竟基 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七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36張予附表七所示之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由該7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3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 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48萬4 00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 確性。 ㈧明知廣榮發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八編號1至7所示之營業人即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慶億公司)等5家公司進 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分別於如附表八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即慶億公司等5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1張,作為 廣榮發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八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廣榮發公司103年1至2月、 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2萬8874元。 三、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俊林及辯護人對於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穀豐、莫備琳;證人林彥凱、陳清金、陳正忠4人於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 之陳述及證人陳清金、蘇義群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不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卷二第164頁)。依前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本質屬傳聞證據,依傳聞法則,原無證據能力,係因立法者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職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訂定其具備非顯不可信之要件時,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以下引用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經具結,業足擔保其證言之信用性,且本院遍觀全卷未見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參諸前揭說明,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卷內所存經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黃雅芬,因他案通緝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作證,有送達證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一第309、257頁),雖被告及辯護人對未詰問之證人黃雅芬並未捨棄對質詰問權;惟檢察官主張:本院到庭作證之證人林彥凱、林穀豐所述,足以證明被告郭俊林應知悉本案犯罪情節,認無再次傳喚證人黃雅芬到庭作證之必要。本院認證人黃雅芬與待證事實尚無重要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第1項規定,應無 再調查之必要,爰駁回被告及辯護人傳喚證人黃雅芬之聲請,附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郭俊林固坦承因其需要使用支票,而共同被告林穀豐要提高業績以利貸款,故雙方同意合作,被告郭俊林要開發票給京壟及廣岳2公司;及本案4公司確實有開店,有出貨,本案4公司是全權交給黃雅芬處理等事實。且對於本案4公司有如起訴書所載之開立不實發票等虛偽進貨、虛偽銷售之客觀事實不予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43條、刑法第214條、第215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犯行之主觀犯意,辯稱: 1.證人林彥凱是林穀豐的股東,本案4公司負責人是林穀豐的 人頭,我接觸林穀豐就知他要辦貸款,但我說如非實際經營,單純只做發票我不願意,所以才有開立真實公司的部分,對我來說沒好處,因為開店我把貨出給他,林穀豐應該要付我錢,但他沒給我錢,他告訴我他貸款下來再給我,所以我才幫他把貨鋪到店面,接下來因為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時,鈞鑽負責人做了機車分期,導致青創被臺灣企銀駁回,所以沒成功,我說林穀豐你自己想辦法,我貨出給你我沒拿到錢,我也沒法生活,所以我只有作一件事情,我把我的發票開給林穀豐廣岳、京壟公司,我可以開發票給他不收錢,原因是我之前百亨在108年8月8日跳票後留底的發票還有貨,那是 我實際存在的東西,我沒有關係,因為林穀豐要發票要貸款,我沒辦法貸款,貸款是他要做的,跟我沒關係,我當時倒債全省68家門市全關門,4.7個億,林穀豐很清楚我的情形 ,是他要我取代貴哥,所以要開門市、開公司,我只是被動開發票配合他,其他的我就是請我會計配合他處理,林穀豐就是我借錢、借(支)票的對象,因為我沒有(支)票我借不到錢,我拿我的(發)票換他的(支)票,然後偶爾幫他借錢。 2.如我知道林彥凱貸款400萬元,我一定向他要錢,開店的費 用他要還我,但他沒還我,貨、發票都給他,貸款是他們自己去辦與我無關,林彥凱他們清楚貸款程序、發票門檻,林彥凱及林穀豐合作就是為辦貸款、炒不動產,他們貸款說我在現場,他們貸款又沒給我,怎可能讓我知情,證人林彥凱隱瞞我,我今天才知他們借400萬元。我確實犯錯,因為我 當初為存活將我的留抵稅額開給京壟及廣岳公司,國稅局切成10幾個案件,我經手是我的責任,我全部坦承,但本案4 公司我完全不知道。 3.我當初被通緝因為我沒收到傳票,他們問我認不認罪,我說認罪,我一直以為是對方經手的京壟、廣岳公司,但是林穀豐名下的公司我確實沒參與、經手,因為我只是交代會計小姐配合他,我不清楚為何本案4公司會牽扯到我,從頭到尾 店面我都沒去過,而且我請會計師申請公司會有兩套印章,一套在會計師那,一套印章會計師交給我,所以不應還有什麼發票印章,而且我跳票後跟家人鬧翻沒聯繫,何來刻印章?我完全不曉得中間關連,我被帶到看守所在不知情下被問認不認罪,我當時從中國回來就是要處理這事,我做的都有認罪,但本案4公司跟我沒一點關係,公司的負責人、公司 在哪裡、做什麼,我只知我出貨給公司,其餘一概不清楚等語。 ㈡被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答辯: 1.被告郭俊林有跟林穀豐合作,但沒有細分哪家公司,被告郭俊林對於自己的公司將虛假的發票開到林穀豐名下的京壟及廣岳公司不爭執。但本案4公司確實非被告郭俊林指示開立 及收集發票,因被告郭俊林與林穀豐合作,被告郭俊林有將自己公司的發票開到京壟及廣岳公司,又向林穀豐借很多支票,所以被告郭俊林希望黃雅芬協助林穀豐,才跟黃雅芬說林穀豐有開立門市並希望黃雅芬協助,被告郭俊林對於本件係收到起訴書才知悉,被告郭俊林未指示黃雅芬開立或收集虛假發票。 2.關於被告郭俊林的發票堆很多稅額,在營業稅法上,買東西時營業稅就繳出去,那些營業稅的留抵稅額如公司結束,國稅局才會返還我們,開發票出去對被告郭俊林的公司無特殊利益,那些營業稅早就繳完,只是留抵稅額在那裡,因為有存貨,可以將存貨再開出去,當時林穀豐想要成立門市,故與被告郭俊林配合,被告郭俊林就將這些存貨再開出去,並非被告郭俊林找他們將發票或留很多稅額再銷出去,對被告郭俊林的公司,拿到進項時,營業稅早就繳出去,有無銷項與營業稅拿不拿得回來無太大關係。被告郭俊林於104年3月就離開,營業稅的算法是3、4月的5月才申報,104年5、6月,要7月才申報,後續起訴的被告郭俊林已離開臺灣,他們 仍持續申報,可證被告郭俊林從頭到尾不知這些事等語。 ㈢按上揭被告坦認及不予爭執之事實,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157至255頁),核與同案被告林穀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談話記錄(A1卷頁300至305、3756號他卷頁207至211)、檢察官訊問筆錄(4019號他卷頁65至67、3522號他卷一頁163至165)、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本院卷一頁115 至140、371至386頁);共同被告莫備琳檢察官訊問筆錄(3522號他卷一頁163至165)、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 (本院卷一頁115至127、169至194、第371至386頁)及如附件證據清單目錄所示之本案4公司等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 緝案件分析報告等相關公司資料等在卷可按,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證人林彥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①我於109年8月3日偵查中所述(4831號偵卷一第268頁)每單數月15日前,大約提早15日將東西交給黃雅芬,是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等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等語。當時所述正確,在單月份的15日前黃雅芬會將要做的發票數量交給莫備琳。剛開始成立這幾家公司主要目的就是要用公司的負責人向銀行做企業貸款,企業貸款每月營業額要超過一定門檻,銀行認為公司有賺錢才會准許貸款,所以401 報表每兩個月要衝到幾百萬元或幾千萬元。 ②上開偵查中我提到:當時莫備琳每間公司都買2本發票,莫備 琳都會買有留抵稅額的發票,其中1本發票放門市,有真實 交易時現場開,另外1本由黃雅芬他們開假發票,雙數月底 連2本發票一起交黃雅芬等語,當時所述正確。應該是莫備 琳每2個月就要拿401報表報稅,剛開始她會催,後來催到沒法,我們就直接將資料丟到被告郭俊林公司,然後給黃雅芬,黃雅芬會催被告郭俊林說「記帳士在催了,什麼時候趕快給她」。剛開始我們拿空白發票給黃雅芬,黃雅芬在單月15日前會將做好的發票拿給我們,我們再交給莫備琳,後來統一由黃雅芬做完並交給莫備琳。可能是林穀豐叫我拿去的,被告郭俊林知道黃雅芬有以本案6間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讓我 帶走。每次向黃雅芬要發票時,黃雅芬都說「我在等我們經理(即被告郭俊林),經理還沒說要多少數字,每家公司要灌多少數字,要等經理指示。」數字是要開立發票的數字,京壟公司要做500萬元,廣榮發公司要做700萬元,大概多少數字皆由被告郭俊林指示才能開立。黃雅芬開多少額度的統一發票皆事先由被告郭俊林指示她才開的。 ③上開偵查中我提到:我曾經拿過郭俊林畫的圖,裡面有發票上下游關係,寫明哪家公司開給哪家公司多少發票等語,是指寫有發票上下游關係的圖,我從黃雅芬的公司圖抄過來 的。我拿給林穀豐的那張圖是我自己抄謄過來,並非人家畫好給我的。我自己發現那張圖的。裡面有很多公司我不知道。我當時想這麼多公司,上下游關係是怎麼來的?我們自己有很多公司,被告郭俊林有其他公司我們不知道,我們當時對發票游來游去不曉得,我那時不是很懂,所以就抄下來,內容有每家公司給每家公司的數量及金額。那張圖在被告郭俊林公司會計的桌上。那張圖是那次兩個月所有公司上下游的發票數額。看到的圖,關於發票上下游關係的內容與那2 個月拿到的統一發票內容相同。黃雅芬有說她每次要開立的發票金額,都是請示被告郭俊林,所以推論該圖應該是被告郭俊林畫好寫好後,會計黃雅芬才按該圖的內容開立發票。④本案4公司最初設立時的大小章,最早應該是我們自己刻的, 設立公司時有將1個大小章交黃雅芬,所以除原本刻的那副 ,還有另外一副大小章,有兩副。大小章與發票章是不同的章,大小章還是發票章都有。我去公司時遇過被告郭俊林,他在樓上比較多,他住家就在公司樓上。被告郭俊林有時會從樓上坐電梯下來。被告郭俊林遇到我,知道是來拿發票的,當時他們公司除黃雅芬外,還有一個叫「阿原」(音譯)的會計是大陸人,駐點在他們公司,也是被告郭俊林的會計,所以黃雅芬都到處跑。 ⑤被告郭俊林的早期公司百亨公司,在這行業有知名度,收費低廉服務好,有做電台廣告,後來沒那麼好時,百亨公司就跟林穀豐合夥並成立石城石(音譯)公司,後來林穀豐有經營行動電源的背蓋式電池,所以林穀豐要與被告郭俊林切割,才自己取名字叫G什麼的。本案4家公司成立都不久,應該不到兩年。所以這2年間末期有做門市交易,但數量不大, 來客量就一點點。(109年8月3日筆錄4831偵卷一第267頁)我知道郭俊林有開本案6家公司的發票,只有京壟公司是林 穀豐名下的公司,向銀行貸400萬元。其餘廣岳、鈞鑽、祥 翎、東榛、廣榮發5公司都沒貸款,為何被告郭俊林要協助 林穀豐用本案6公司開出那麼多銷貨假發票,因為他公司以 前有囤積很多發票,如剛開始成立的這幾個店面,裡面擺設的陳櫃、中島等,如娃娃造型的USB、汽車造型音響及喇叭 等,很多都是以庫存東西擺設,再向林穀豐開發票請款,剛開始用石城石(音譯)公司的名義時是最早期。被告郭俊林有很多進貨發票,沒有銷貨無法扣抵稅捐,所以必須要有銷貨發票。被告郭俊林利用這些假發票做為銷貨證明以扣抵稅捐。 ⑥這幾家公司經營2年就可向銀行貸款,這些公司快長大時,因 公司支票都被拒絕往來,被告郭俊林拿他們公司票跟底下公司換票,包含臺北設計師與他們公司交換支票,又被跳票。用公司支票換票,他們公司有工程來往、進出貨,要開票給對方,票換票,搞到林穀豐的本案4公司的票都被拒絕往來 。被告郭俊林除銷他原先進貨的單據以利報稅外,被告郭俊林開出的假發票,林穀豐必須付他費用。淺水公司就是被告郭俊林自己公司,莫備琳鼓吹林穀豐設立公司,將公司養大後向銀行貸款,莫備琳就介紹林穀豐向臺北貴哥買發票,後來莫備琳跟被告郭俊林說「這是高手,林穀豐的公司跟銀行貸款很多次」,所以莫備琳又介紹被告郭俊與林穀豐認識。我知道無實際進出貨的事實,黃雅芬也知悉。黃雅芬只是一個會計,她是聽老闆交代的。 ⑦雙方開始合作時間是鈞鑽公司設立日期,約102年9月3日,最 早成立的日期就是合作日期。每次開發票是我拿空白發票去被告郭俊林和緯路五段公司給黃雅芬。郭俊林說「這是大家講好的合作模式,都是林穀豐自己跟黃雅芬聯繫的,如我有業績需要開發票就會請黃雅芬過去開」,沒錯,因店面沒有業績需要開發票,客人來買1000元就開1000元發票給客人,沒有那麼大量數額,所以才買2本發票,一本專門開虛假發 票的、一本在店面要開給客人的發票。兩個月1次性的發票 是假的,沒有真的交易。被告郭俊林知道林穀豐貸款400萬 元,因林穀豐就是用被告郭俊林和緯路五段公司約銀行見面會談的,且他在現場,所以他知道等語(本院卷二第166至188頁)。 2.證人林穀豐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①(106年2月21日4019號他卷第66頁)我當時於自首時確實有說「有成立京壟及廣岳公司,莫備琳及他介紹的貴哥開立不實發票,後來也與郭俊林開立不實發票,是由郭俊林找公司員工為負責人成立本案4公司繼續開立不實發票」、郭俊林 還找上游大量廠商,將他們的假發票灌入我們營業額,共做3、4年。我與貴哥最後結束合作不愉快,我認為貴哥操作不對、呼嚨我。莫備琳也認為貴哥所做不當,所以介紹被告郭俊林給我們認識,被告郭俊林說經營通訊公司可賺錢,那時我還有經濟能力成立公司,我就將所有發票,包含新申請的發票都交被告郭俊林使用。如被告郭俊林沒有利益,為何要幫我做事,或許被告郭俊林是拿這些東西出去招搖、騙錢等,我們的發票、支票都是被告郭俊林弄到跳票的。 ②沒有利益被告郭俊林為何要幫我們做,當時莫備琳介紹被告郭俊林合作時,就約定由被告郭俊林幫忙開立本案6家公司 的統一發票,被告郭俊林到我公司拿發票,或我們交給黃雅芬,或林彥凱拿給黃雅芬,這些都有,不只有被告郭俊林來拿發票。起先因被告郭俊林建議要實際經營,做網路通訊或監控生意,投資的錢、門面都先由我出錢,發票都是被告郭俊林處理。後來為貸款才由被告郭俊林開立不實發票,我沒有錢需要貸款。本案4公司都有門店,地址都有,被告郭俊 林建議要做真正的門市,手機買賣、接洽生意等,所以又請4個員工。林彥凱說曾經看過被告郭俊林畫的圖,裡面有發 票上下游的關係,寫明哪家公司開給哪家公司多少發票,我印象中有此事。當時林彥凱有拿這樣的圖,可能被告郭俊林口述時有大概的表,但是上下游可能每月會做變動。我有看過,我們不懂,所以要問被告郭俊林來龍去脈。 ③我們一直質疑被告郭俊林所為,我們在貴哥那邊吃虧,知道那不是正確方式,被告郭俊林給我們正確方式,我們想他是正統公司,我們不懂所以交由被告郭俊林處理,上下游那些負責人沒人認識我們。我們想要合法經營,但被告郭俊林都給我們含糊的回答。本案4家公司每月發票都是交由被告郭 俊林開。我會找被告郭俊林,找不到就找黃雅芬,老闆是被告郭俊林,所以黃雅芬無法作主。一開始認識討論時,被告郭俊林就有說本案6家新成立的公司發票由他負責開立。 ④我和被告郭俊林私下有借貸關係,他要幫忙做這件事,可能是他以前公司倒了,有一堆庫存發票,他可順便利用我的公司消化發票。我的京壟、廣岳公司成立,初衷是要擴大信用,但貴哥是不合法的,莫備琳介紹被告郭俊林是合法,百亨公司、成恩公司是有知名度的,我認為可以一起打拼。一部份目的是為公司擴張信用、取得貸款,主要還是希望公司能賺錢,貸款是附加的,信用好可以貸款。 ⑤一開始我不知被告郭俊林開出來的都是假發票,我的公司與他的公司沒有實質交易往來,沒有給他銷貨或進貨。店內所有設備、裝修、公仔設備等都他提供,雖無實質上買賣,發票怎麼買賣我不清楚,但貨是他提供,我也沒有手機、手機殼可以賣,我必須跟他買,他跟誰買我不知道,因為發票不是我開的。林彥凱會定期拿莫備琳交給他的空白發票給黃雅芬,開出來後,林彥凱再拿給莫備琳幫忙本案4家公司報稅 ,過程我知道。我們公司擺的那些公仔外,被告郭俊林拿出來的發票每月都定額開出來。我給被告郭俊林的是空白發票、支票都有。 ⑥(107年10月31日3756他卷第216頁)我們和貴哥合作不到一年,鈞鑽公司開立就改跟被告郭俊林合作,京壟、廣岳公司也一起轉跟被告郭俊林合作,被告郭俊林告訴我貴哥這種發票開法穩死,做的太粗了,被告郭俊林告訴我「哪有A開給B,B又開給A」,我才知那不對,被告郭俊林有講「你應該A開給B ,B開給C,C開給D,不能輪迴才是正常邏輯」,我覺得這樣合理。發票之後有無真正進銷我不知道,後來我知道這是假的進銷。我確實有借400萬元。我們4家公司是合法與被告郭俊林合作,其他上下游、怎麼來的被告郭俊林才知道,我不知他的作法。被告郭俊林知道我的需求是擴展公司業務、貸款,他瞭解,所以我們才合作。 ⑦被告郭俊林向我借款後有跳票、借票,以票養票,不斷向我借支票。我有向被告郭俊林問起青年創業貸款申請事情,被告郭俊林堅持一定要開店才能向銀行申請貸款,被告郭俊林有大量實際存貨,願意加盟,並約定被告郭俊林會幫忙開店面、鋪設貨品,確有此事。但是開設店面、鋪設貨品與本件開立及收取假發票是否為同件事情,我不知當時發票的真假,我只是將發票交給被告郭俊林。109年作筆錄時印象比較 正確,我有說:「有與被告郭俊林開立不實發票,由郭俊林找公司員工為負責人成立本案4公司繼續開立不實發票」、 「郭俊林有去找上游大量廠商,將他們的假發票灌入我們營業額,總共做3、4年」等語(本院卷二第188至205頁)。 3.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 ①我對京壟、廣岳公司有開立不實發票的行為,至於其餘我指示黃雅芬配合林穀豐去做,說真的我不清楚,也不知道,我只是請黃雅芬配合該做什麼就做什麼,我連店面都沒去過。(109年8月7日偵查筆錄,4831偵卷一頁326 )(問:黃雅 芬是否是聽你的話去開發票)這是大家說好合作的方式,所以林穀豐會自己與黃雅芬聯繫等語。沒錯,我指示黃雅芬配合林穀豐開立不實發票,開立不實的發票給廣岳、京壟公司,我虛開的給他,我指示黃雅芬這部分,那發票進入京壟、廣岳公司,林穀豐要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我請黃雅芬配合他們文書作業,林穀豐如何請她做,如何做我不知道。辯護人亦主張:被告郭俊林有跟林穀豐合作,但沒有細分哪家公司。 ②當時說好合作方式,是林穀豐要貸款希望我幫忙灌高營業額,他營業額就是京壟、廣岳公司,其他不是我的事,因為我欠林穀豐錢,所以答應他,利用我庫存留底稅額開給他。因為我公司有正常經營,所以每月開的發票比較正常,我告訴黃雅芬應該開多少進去京壟、廣岳公司,其餘我一概不過問,因為不關我的事情。配合林穀豐作業是門市的進貨、銷貨,黃雅芬要負責然後做帳,其餘我們不去參與也不去經營。黃雅芬沒經過我的指示去開立本案4家公司的不實發票,我 不知道。黃雅芬到底配合林穀豐做何事情,我都不清楚。 ③(4831號偵卷一第329頁)檢察官問我:國稅局告發你用林穀豐「6家」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等語,當時我認罪,因為有跟 林穀豐借錢,沒能力還,所以一定要配合,唯一的要求是要開真實店面,認罪原因是林穀豐6家公司唯一的假發票來源 就是我公司開出去,我的認定是這樣。我當時跟林穀豐碰面就是我要拿支票,一開始認識林穀豐我就知道他要貸款,莫備琳及林穀豐都知道我跳票,因為我跳票就無法還錢,我需要跟他借支票,但他們都知道我有龐大的資產即留抵稅額,我公司跳票,我公司留抵稅額可能破一個億。 ④我承認林穀豐要貸款,我同意與林穀豐合作,包含公司開發票給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及本案4家公司有開店,有出貨 ,4家公司是全權交給黃雅芬處理,出貨給他們總公司,4家公司是我的加盟門市,我要供貨,我請自己的員工處理別人公司的事,加盟店都是如此。本案4公司是我的加盟店,所 以我需出貨給它。我的公司開給京壟及廣岳的發票,一定有虛開,後面都是虛開,只有一開始成立店面時或店需要進出貨是真實交易,虛開多少我不知道,一開始就知道林穀豐要用開假發票方式衝高營業額。當初決定要開假發票的是我,虛開我知道,黃雅芬是配合我的指示去開發票等語(本院卷二第157至255頁)。 ㈤依上開證人所述及被告自承,足認被告郭俊林確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43條、刑法第214條、第215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確定故意: 1.被告郭俊林自承:知道林穀豐要貸款,同意與其合作,本案4家公司是加盟店,全權交黃雅芬處理。我的公司開的發票 是虛開,多少不知道,有指示黃雅芬配合林穀豐去做,我只是請黃雅芬配合該做什麼就做什麼等語。足證黃雅芬是配合被告郭俊林指示去開之不實發票,被告郭俊林和林穀豐合作是因週轉不靈,無支票可用,需要向林穀豐借支票融資,林穀豐則要擴大公司營業額以貸款,雙方都有合作的目的各取所需,被告郭俊林也知情本案有6家公司,他要求會計黃雅 芬配合林穀豐之作業,包含開立不實發票等,但對於黃雅芬應配合之內容卻未做任何限制,所有參與本案之人,都知並無真正的進貨或銷售,因為門市銷售數量非常少,發票的數字顯然與實情不符。辯護人亦主張:被告郭俊林跟林穀豐合作,但沒有細分哪家公司等語。按被告既然要求黃雅芬配合林穀豐,而參與之上下游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 號、111年度訴字第1333、1364、1413、1036、174號判決書所載,涉及之公司數量眾多,有該等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卷二第285至404頁),被告郭俊林要求會計黃雅芬配合林穀豐之作業,卻未作任何限制,出事後卻自稱是黃雅芬自作主張,顯然不合常理。 2.再依證人林彥凱及林穀豐上開所述:林彥凱每單數月15日前將發票交黃雅芬,是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等6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莫備琳每間公司都買2本發票,1本發票放門市,有真實交易時現場開,另外1本由黃雅芬開假發票;每次向黃雅芬要發票,她都說等被告郭俊林指示每家公司要灌多少數字。被告郭俊林有很多進貨發票,沒銷貨無法扣抵稅捐,所以須要有銷貨發票,利用這些假發票做為銷貨證明以扣抵稅捐。當時雙方合作就約定由被告郭俊林幫忙開立本案6家公司的統一發票等語。核上開3人所述,重要情節均相符,被告郭俊林於偵查中亦自承:我用林穀豐「6 家」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因為有向林穀豐借錢,沒能力還,所以一定要配合等語,亦堪信為實。 3.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屬事後卸責之詞,復有如附件證據清單目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 ①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 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 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 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 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 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 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新法除提高併科罰 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 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 ③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均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 2.刑法第214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關於罰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予以換算後修法明定(即省去修正前需就原條文依施行法規定計算得出法定刑之步驟;參見附錄法條),是就該等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 3.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 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 項規定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 項亦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民國101年1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3 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 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故本件經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行為時法律規定身分以外所謂之「實際負責人」在內。 ㈡罪數認定: 1.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61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意旨參照)同一營業稅期內,開立數張統一發票為接續犯,按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因此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不同營業稅期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犯罪事實二㈠、㈢、㈤、㈦部分(即附表一、三、五、七) 核被告郭俊林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3.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即附表二 ): 核被告郭俊林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4.犯罪事實二㈣、㈥、㈧部分(即附表四、六、八): 核被告郭俊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 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㈢共同正犯: 被告郭俊林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㈧之各期犯行,與共同被告林穀 豐、莫備琳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郭俊林本於其職業操 守,當應據實開立會計憑證、誠實報稅,竟開立、取得及填發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犯行損及國家商業管理及稅捐政策之實施,殊為不該;並考量虛偽開立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對象、幫助及實際逃漏稅捐金額;兼衡被告郭俊林自陳碩士肄業,從事工地統包的工頭,壹月收入約2 、3 萬元,已婚、無子女,目前跟太太同住,收入需要扶養配偶,因為配偶有一眼接近失明,需要照顧,偶爾提供一些生活費給父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1至7、附表四編號1 至8、附表五編號1至9、附表六編號1至8、附表七編號1至6 及附表八編號1至7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上開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於主文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郭俊林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沒收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刑 法第2條第2項亦經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㈡被告郭俊林於業務上不實登載所作成如上開附表所示各稅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為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均已非屬於被告所有之物,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㈢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作為沒收之要件,應就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事實上支配)為實際認定,以判斷是否應為沒收之諭知。而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於前揭犯罪所得實際歸屬之判斷上,亦難認為係同一主體。是附表所示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惟其係歸屬於公司(法人),並非歸屬於被告(自然人),核與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有間,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關於附表一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 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關於附表三編號1、3、4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東榛公司、鈞鑽公司及廣榮發 公司103年8月;超力公司103年10月;關於附表五編號1、2 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2月、103年1月至2月之幫助逃漏稅額均為0。起訴書就上開附表所記載之幫助逃漏稅額為「0」部分,認被告就上開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逃漏稅捐犯行等語。 ㈡惟查: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關於附表一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關於附表三編號1 、3、4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東榛公司、鈞鑽 公司及廣榮發公司103年8月;超力公司103年10月;關於附 表五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2月、103年1月至2月之幫助逃漏稅額均為0。記載之幫助逃漏稅額既然為「0」部分,應未發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罪名。且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承辦人陳美鳳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案件審理時到院證稱:若京壟公司開立發票交付之對象本身亦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屬集團式之循環開立發票,則京壟公司與取得該公司發票之營業人均同樣存在虛進虛銷之情況,無法計算京壟公司究竟幫助逃漏多少稅捐,故以「0」表達,亦即無法認定等語(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二第376至379、381至382頁)。同理,上開各附表所示幫助逃漏稅額為「0」之公司及月份,均無從僅 因被告郭俊林共同開立不實發票交付,即逕認其亦涉有上開附表一編號1、2部分;附表三編號1、3、4部分;附表五編 號1、2部分等部分亦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惟此部分與前揭各期據以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郭俊林就附表三編號8(104年5至6月部分)、附表六編號9(104年5至6月部分)、編號10(104年7至8月部分)各稅期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有參與;另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分別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上述有罪部分相同之證據資料,為其主要之論據。惟被告郭俊林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於104年3月間離開臺南,104年6月17日出境,至106年7月18日入境,故起訴書所載發生於其出境後之犯行,其均未參與等語。經查: ㈠被告郭俊林於104年6月17日出境後,至106年7月18日間均未有任何入境紀錄,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405頁)。故被告郭俊林就附表三編號8(104年5至6月部分,7月申報)、附表六編號9(104年5至6月部分,7月申報)、10(104年7至8月部分,9月申報)之發票 ,均無證據證明係在104年6月17日被告郭俊林出境前開立,據此自無從認定被告郭俊林確有參與上開附表所示犯行,應認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㈡按上開附表所示之發票既無相關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郭俊林就此部分有何犯行,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郭俊林上開附表各部分亦涉有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法;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等罪嫌,亦屬不能證明,應依法就上開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鈞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68,000 13,400 有 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5,000 11,7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23,000 11,1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46,000 1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110,000 5,5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5,000 14,7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4,000 14,7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154,000 7,700 有 7,7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久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252,000 12,600 有 12,600 4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65,000 3,250 有 19,08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114,500 5,72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5,400 6,77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66,700 3,335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23,9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228,000 11,40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9,100 3,955 有 7,930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500 3,975 有 6 103年9月至10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03,000 5,150 有 15,64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9月 CE00000000 115,000 5,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94,800 4,740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48,900 17,445 有 298,65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28,000 16,40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68,500 18,42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78,600 13,93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35,800 16,79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68,500 13,42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67,600 18,38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48,500 17,4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6,500 17,3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8,900 16,44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600 16,78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8,500 16,9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9,500 14,4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68,900 18,44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1,800 17,09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8,900 15,445 有 7 103年11月至1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18,730 10,937 有 88,67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18,730 10,937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25,800 11,29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25,800 11,29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23,400 11,17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23,400 11,17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8,750 10,938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8,750 10,938 有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32,8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42,000 17,100 有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40,500 22,025 有 180,812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50,238 22,512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00,500 20,025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3,000 20,1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04,000 15,2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47,000 22,3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8 104年1月至2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45,600 12,280 有 12,28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18,700 10,935 有 10,935 9 104年3月至4月 冠伸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152,381 7,619 有 16,6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9,619 8,981 有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21,1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8,000 10,400 有 附表二、鈞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6,800 21,84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9,000 22,9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6,000 2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3,000 22,6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4月 ZV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65,048 3,252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0,476 12,524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8 104年3月至4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45,714 12,286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57,143 2,857 有 郭俊林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5月 QA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附表三、祥翎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45,000 12,250 有 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61,000 13,0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8,000 11,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25,000 11,250 有 2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123,600 6,180 有 19,055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75,700 3,78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85,000 4,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96,800 4,840 有 3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58,000 12,900 有 12,9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東榛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39,743 1,987 有 0 鈞鑽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65,048 3,252 有 0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9,400 3,970 有 7,933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250 3,963 有 展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150,750 7,538 有 7,538 廣榮發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46,019 2,301 有 0 103年8月 BK00000000 88,019 4,401 有 4 103年9月至10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905 195 有 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571 229 有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34,500 6,725 有 15,710 103年9月 CE00000000 179,700 8,985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35,800 11,790 有 201,285 103年9月 CE00000000 295,000 14,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8,200 15,41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69,500 13,47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6,000 15,30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85,600 14,28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0,200 15,5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26,000 11,3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5,100 16,25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2,100 15,10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30,200 11,51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5,800 15,790 有 60,32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0,600 15,03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5,000 14,250 有 5 103年11月至12月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33,95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60,500 23,025 有 149,15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1,500 22,575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2,000 21,6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1,000 20,0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14,800 20,740 有 42,02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25,600 21,280 有 6 104年1月至2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06,800 10,340 有 48,775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月 NN00000000 245,600 12,280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246,300 12,315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276,800 13,840 有 7 104年3月至4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26,000 21,300 有 200,04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3月 PG00000000 403,000 20,15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05,800 20,29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23,000 21,1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27,000 21,3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8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2,000,000 100,000 有 0 郭俊林無罪。 104年6月 QA00000000 978,200 48,91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0 附表四、祥翎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3,800 22,69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6,100 22,30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2,000 22,1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5,000 22,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9,800 22,99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6,000 2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61,000 23,0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6,800 21,84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9,000 22,4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61,000 23,05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7,000 16,8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48,000 17,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41,000 17,0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根號二企業社 103年3月 ZV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3月 ZV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48,000 17,4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28,000 21,4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55,000 17,750 有 5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4,762 13,238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4年1月至2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57,143 12,857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3月至4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800,000 90,0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00,000 90,0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35,714 86,786 有 費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聚彥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1,429 8,571 有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0,476 9,524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附表五、東榛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j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58,000 12,900 有 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18,000 10,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46,000 1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6,800 11,84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225,000 11,250 有 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8,000 14,9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久光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658,000 32,900 有 32,9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97,200 4,860 有 19,11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102,500 5,12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86,800 4,34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95,700 4,785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65,000 13,250 有 39,9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7月 BK00000000 276,000 13,800 有 103年8月 BK00000000 257,000 12,85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8,500 3,925 有 7,902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540 3,977 有 6 103年9月 至10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06,000 5,300 有 15,465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93,000 4,6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10,300 5,515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58,900 17,945 有 250,24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60,800 18,0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6,000 12,8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9,000 16,9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5,300 17,26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8,200 16,9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6,400 16,32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8,000 13,4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0,200 15,0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4,000 16,7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2,000 13,100 有 7 103年11月至12月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60,000 3,000 有 89,0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2,000 21,6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3,000 22,650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43,80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94,000 14,7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92,000 19,600 有 8 104年1月至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0,400 21,020 有 59,57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15,000 20,750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9 104年3月至4月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321,800 16,090 有 132,5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2,000 17,6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60,500 18,0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6,500 17,8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5,200 17,26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3,000 17,1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4,500 16,7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6,500 11,825 有 附表六、東榛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7,000 22,8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6,000 22,8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65,000 23,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9,800 22,49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9,000 22,4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188,000 9,4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0,000 17,0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6,000 19,3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39,743 1,987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71,429 13,571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5,000 20,25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3月至4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8,095 11,905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74,286 3,714 有 淺水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78,500 13,9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65,500 18,27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06,000 15,3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85,000 14,250 有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 104年3月 UX00000000 107,143 5,357 104年3月 UX00000000 23,810 1,190 9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157,142 7,858 有 郭俊林無罪。 104年6月 QA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10 104年7月至8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郭俊林無罪。 104年8月 QU00000000 157,143 7,857 有 104年8月 QU00000000 238,095 11,905 有 附表七、廣榮發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51,500 2,575 有 19,145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92,300 4,61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4,300 5,21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4,800 6,740 有 2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316,000 15,800 有 33,5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354,000 17,70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8,900 3,945 有 7,875 103年8月 BK00000000 78,600 3,930 有 3 103年9月至10月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200 16,760 有 160,2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8,500 14,4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5,500 15,7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0,200 16,5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7,000 16,3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7,500 15,3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50,800 17,5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6,800 16,3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7,500 14,375 有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52,500 7,625 有 15,5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59,000 7,9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30,1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98,500 9,9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10,500 10,525 -- 4 103年11月至12月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05,000 20,250 有 35,9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13,000 15,6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118,32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89,000 19,45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28,200 21,41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82,200 19,11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76,000 18,800 有 5 104年1月至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13,000 20,650 有 41,915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5,300 21,265 有 6 104年3月至4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23,000 11,150 有 21,400 郭俊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附表八、廣榮發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475,000 23,75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54,000 17,7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8,000 16,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39,000 16,950 有 2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3月 ZV00000000 456,000 22,8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26,000 21,3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3 103年5月至6月 根號二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8,000 21,4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08,000 15,400 有 4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46,019 2,301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88,019 4,401 有 5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9,048 12,952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65,000 23,25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68,000 8,400 有 7 104年3月至4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1,000 10,050 有 郭俊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據清單目錄: 鈞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異常分析及銷項去路異常分對於析(檢出證12)【A1卷頁1 至5、6 至6-5 】鈞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臺南市政府102 年9 月3 日府經工商字第10205682662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鈞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房屋租賃契約、鈞鑽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元大銀行存款存摺、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人稅籍異動、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事項表【A1卷頁8-41;3756號他卷頁67至100 】鈞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臺南市政府103年12月16日府經工商字第1031119897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鈞鑽 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鈞鑽有限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陽信銀行活期存款存摺、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變更)事項表【檢出證8】【3756號他卷頁103至125】鈞鑽有限公司之解散登 記資料-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2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7784590號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營業人註銷登記查簽表、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檢出證8】【A1卷頁68至76;3756號他卷頁131至139】鈞鑽有限公司進項來源 資料-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檢出證12】【A1卷頁94至95、96至101、102 至103 】財政部國稅局就京壟有限公司、祥翎有限公司、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廣岳企業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檢出證12】【A1卷頁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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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9日南區國稅新營銷售字第10601231 57 號函、送達證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内政部)、正喬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106 年11月2 日南區國稅新營銷售字第1060125558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106 年6 月29日南區國稅新營銷售字第1060123150號函、送達證書、久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6 年8 月2 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二字第1060546399號函檢陳之103 年度交易說明書暨相關資料1 宗、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6 年8 月3 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二字第1060546422號函檢送之說明書、銷項發票、傳票、存摺影本【檢出證12】【A1卷138 、139至144 、145 至146 、147 至150 、151 至152 、153 至157 、158 至175 、176 至195 、196 至245 、246 至254 、255 至262 、263 至267 、268 至284 、285 至291 】鈞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檢出證12】【A1卷頁307至310】祥翎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臺南市政府102年9月4日府經工商字第10205682590號函、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祥翎有限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祥翎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房屋租賃契約、祥翎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元大銀行存款存摺、臺南市政府103年3月20日府經工商字第10302085870號函、公司登 記自取案件收據、祥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祥翎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送達文件委託書、臺南市政府103年10月21日府經工商字第10308697950號函、臺南市政府公司登記領件單、祥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印章遺失切結書、103年度房屋稅繳 款書、房屋租賃契約、臺南市政府103年10月17日府經工商字第10308694420號函、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文電摘由紙、送達文件委託書、臺南市政府104年7月23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7001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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