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福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附民原告 林福財 林建志 林佳蓉 前列林福財、林建志、林佳蓉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附民被告 楊茗澤 高心慧 陳昱瑾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醫訴字第2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