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 原告
- 吳博宇
- 訴訟代理人
- 吳登輝律師
- 被告
- 光兆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號地下0層之0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蔡建程
- 被告
- 蔣世傑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陸緯聰 住○○市○○區○○街00號
翁明收
蕭博嚴
林冠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