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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陳威龍

  • 被告
    胡博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博鈞 選任辯護人 胡書瑜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58號、24435號、24922號、25411號 、2563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37號、第53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胡博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胡博鈞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向他人詐騙匯入款項而助益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之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26日11時30分或同日1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 號「高雄85大樓」內,將其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帳號暱稱「都發財」之成年人,「都發財」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分別透過以下詐欺之方式,使下列受騙者依指示匯款至本件聯邦銀行帳戶,並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據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而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7日以臉書訊息方式聯繫董佳芳,向董佳芳佯稱可出售庫柏力克熊公仔云云,而虛與董佳芳商議買賣事宜,致董佳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同日晚上7時40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12,000元至本件聯邦銀行帳戶 ,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㈡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曾士豪,向曾士豪佯稱可透過SDP多元資產管理投資平台投資獲 利云云,致曾士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同年月27日20時23分許,匯款10,000元至本件聯邦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㈢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起,以探探社交軟體、LINE通訊 軟體聯繫魏詩芸,向魏詩芸佯稱可透過三圓股份有限公司理財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魏詩芸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同年7月27日某時,匯款223,000元至本件聯邦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㈣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7日,以Instagram社交軟體、LINE 通訊軟體聯繫鄧兆軒,向鄧兆軒佯稱可透過GM工作室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期貨獲利云云,致鄧兆軒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同年月28日18時24分許,匯款16,000元至本件聯邦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㈤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底某日起,以探探社交軟體、LINE通訊軟體聯繫徐韻翔,向徐韻翔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徐韻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27日17時46分、同日17時49分許,依序匯款50,000元、30,000元至本件聯邦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㈥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姵妤,向林姵妤佯稱可被動獲利操作比特幣云云,致林姵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7月27日某時,匯款50,000元至本件 聯邦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㈦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偉豪」、「翊萱」、「張淏」聯繫林旻彥,向林旻彥佯稱可透過操作網路平台賺錢、須提高平台內錢包金額云云,致林旻彥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同年月27日18時26分許,匯款18,000元至本件聯邦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㈧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燕子」、「何天」聯繫任家萱,向任家萱佯稱可透過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京東」賺錢、須提高平台內錢包金額云云,致任家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27日13時56分許,匯款60,000元至本件聯邦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二、訊據被告胡博鈞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董佳芳、曾士豪、魏詩芸、鄧兆軒、徐韻翔、林姵妤、林旻彥、任家萱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本件聯邦 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八人之金錢及洗錢,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移送併辦部分(即前開第一項之㈦、㈧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㈢起訴書雖載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1年5月,並於106年12月9日執行完畢等語,惟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性,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及說明,參照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將被告之前科情形列入量刑審酌事由,而不 論以累犯。 ㈣爰審酌被告已曾因詐欺、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處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仍未知謹慎守 法,猶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往來秩序,危害正常交易安全,復因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而助益遮斷資金流動軌跡、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然念及被告坦承犯行而未飾詞避責,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並非惡劣,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高中肄業、從事電技師而須扶養一名8歲幼子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本件被告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洗錢之犯行,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就此獲有報酬,又被告並非實際上提領或有從中分得詐騙款項,既無從認為被告業有獲取犯罪所得,亦無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之行為,而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非供述證據(以下「警一卷」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733100號,「警二卷」為苗栗 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霄警偵字第1100018714號,「警三卷」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785500號,「偵四卷」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411號偵查卷宗,「偵五卷」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35號偵查卷宗,「併辦警卷」為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698200號偵查 卷宗,「併辦偵卷㈠」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5350號偵查卷宗)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04月01 日至110年07月29日之交易紀錄(警一卷第7至10頁、同警二卷第18至20頁、警三卷第9至12頁、偵四卷第99至106頁、併辦警卷第25至28頁、併辦偵卷㈠第15至19頁) 董佳芳提供之臉書社團「台灣BE@RBRICK交換分享、買賣團」截 圖共2張、董佳芳臉書個人頁面截圖1張、詐騙集團成員臉書名稱「李家和」個人頁面截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李家和」聊天 紀錄共15張(警一卷第14至18頁) 董佳芳提供之玉山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頁翻拍照片1張(警一卷第16頁) 曾士豪提供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張(警一卷第23頁) 魏詩芸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14頁)魏詩芸提供之詐騙集團成員交友軟體探探名稱「耀森」、「總導」、「ALPHA客服」個人資訊頁面截圖共6張,與詐騙集團成員「耀森」、「總導」、「ALPHA客服」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9 張(警二卷第25頁、第35至46頁) 鄧兆軒提供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網站「GM工作室投資網站平台」截圖1張、詐騙集團成員LINE名稱:「點點」、「偉豪」、「JERRY」、「懷宇」個人資訊頁面截圖共4張,與詐騙集團所建立 之LINE群組「JT165已申請」聊天對話紀錄共10張(警三卷第21至23頁、第26至30頁) 鄧兆軒提供之新臺幣活存明細摘要1張、交易明細網頁翻拍照片 共4張(警三卷第23至25頁) 徐韻翔提供之詐騙集團成員「Xiao」、「吳凱峰」LINE個人頁面截圖各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Xiao」、「吳凱峰」對話紀錄共15張(偵四卷第91至93頁) 徐韻翔提供之存款帳戶查詢網頁翻拍照片、臺幣轉帳交易網頁翻拍照片各1張(偵四卷第97頁) 林姵妤提供之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照片共4頁、詐騙集團使用 「虛擬貨幣」網頁截圖1張(偵五卷第19至25頁) 林姵妤提供之轉帳交易網頁翻拍1張(偵五卷第27頁)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09月23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48917號函文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07月01日至110年08月31 日之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9至34頁) 任家萱提供之匯款證明一張(併辦偵卷㈠第43頁) 任家萱提供之詐騙程式APP截圖2張,詐騙集團成員LINE名稱「京東客服中心」、「小燕子」、「何天」個人頁面截圖各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26張(併辦偵卷㈠第47至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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