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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琴媛陳郁雯王鍾湄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瑋霖

張郁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瑋霖、張郁倫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瑋霖、張郁倫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12年7月26日送達被告周瑋霖、張郁倫住處,由同居親友代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上訴人周瑋霖、張郁倫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8月9日均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原審判決認上訴人有罪,惟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認仍有待審酌之處,為此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而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周瑋霖、張郁倫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郁雯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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