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育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育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鄧育澤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送達,由監所於111年6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應於111年7月4日屆滿。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1年6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僅陳明「茲因聲請上訴,因對本判決不服,上訴理由內容後補」,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由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