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02號
- 原告
- 謝財旺
- 訴訟代理人
- 李耿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勃橖律師
- 被告
- 李唐州
- 訴訟代理人
- 謝菖澤律師
- 被告
- 陳柏兆
李柏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3人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