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鄭雅文、黃俊偉、潘明彥
- 法定代理人李陳秀香
- 原告黃舒眉
- 被告德昌碾米工廠、劉勝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8號原 告 黃舒眉 被 告 德昌碾米工廠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香 被 告 劉勝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1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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