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 原告
- 黃竫永
- 原告
- 黃大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明翰律師
- 被告
- 竹祥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浚竤
- 被告
- 謝修樂 住○○市○○區○○路0段○○○巷00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