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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劉怡孜鍾邦久李俊彬

原告
黃竫永
原告
黃大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翰律師
被告
竹祥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浚竤
被告
謝修樂 住○○市○○區○○路0段○○○巷00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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