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鄭燕璘、莊玉熙、郭瓊徽
- 法定代理人陳春華
- 原告吳嘉欽、吳虹美、吳惠雅、吳惠雯
- 被告詹敬哲、詹立森、黃宛玲、煒炘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 附民原告 吳嘉欽 吳虹美 吳惠雅 吳惠雯 前列被告 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附民被告 詹敬哲 詹立森 黃宛玲 煒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詹敬哲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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