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2號
附民原告 歐陽勝宏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采郁
- 法定代理人
- 附民原告 歐陽謝月桂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主敬
- 法定代理人
-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歐瑋群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進長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袁正義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偉鈞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黃曉妍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易字第135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