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鄭文祺、鄭燕璘、郭瓊徽
- 當事人蔡仁豪、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蕭鈞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蔡仁豪 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蕭鈞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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